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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