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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的取样方法及原则

药材的取样是指选取供检定用药材样品的方法。取样的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定结果的正确性,因此必须重视取样的各个环节。

1、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做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2、从同批的包件中抽取检定用样品的原则,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对于贵重药材,不论件数,均逐件取样。

3、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lcm以下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样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样品,包件少的抽取总量度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规定:

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药材25g,贵重药材5~l0g,个体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样品。如个体较大时,可在l件不同部位(包件大的应从l0cm以下的深处)分别抽取。

4、将所取样品混合拌匀,即为总样品。对个体较小的药材,应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为4等份,取用对角2份;够完成必要的实验以及图样数为止,此为平均样品;个体大的药材可用其他适当方法取平均样品。

平均样品的量一般不得少于作真实性、纯度和品质优良度等实验所需用的3倍数,即1/3供实验室分析鉴定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则为留样保存,保存期至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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