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明确农药混合使用的目的,不能为混用而混用。农药混合使用上要应达到增效、兼治和扩大防治范围的目的。如不能达到上述的目的,就不应混用。否则就会造成浪费,收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还会造成药害。
2、农药混合后不应发生不良的化学和物理变化。如药剂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坏,悬浮液不产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现象,即可混合使用。
3、混合后的混合药液(药粉),对作物不应出现药害现象,如出现药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4、药剂混合后,应该是提高了混合药液的药效,至少不应降低药效,也就是说,混配后要增效。
5、药剂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来的毒性,也就是说不能增毒。
农业药害发生的原因
1、错用在敏感作物上。多数农药均有其相应的敏感作物,严防误用。
2、在作物的敏感阶段用药。作物不同的生育阶段对药剂的抵抗能力不同,一般讲,种子耐药力最强,多数作物苗期、花期易发生药害,禾本科作物孕穗期对药剂比较敏感,分蘖期至孕穗前对药剂敏感性差。
3、气温高、湿度大、日照强易产生药害。例如石硫合剂在32℃以上高温天气使用极易产生药害。也有少数药剂在低温情况下使用易产生药害。
4、药量过多、浓度过高或施药方法不当。作物对农药的耐受能力是有限度的,如果用药量过多或浓度过高,都会使作物产生药害。
5、不恰当混用。每种农药都有一定的配合力,错误混用常造成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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