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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制

爵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象征。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来自有所不同。爵不360百科具备行政职能﹐主要作用是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

  • 中文名称 爵制
  • 简介 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
  • 特点 爵不具备行政职能
  • 作用 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等
  • 意义 政治权力的标志

先秦

  文献中有关爵制的记载﹐主要见于《孟子·万章下》。所举周代爵称﹐有天子﹑公﹑侯﹑伯﹑子男五等。年代稍晚的《礼记·王制》﹐则将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谓的公﹑侯﹑伯虽体定计八宜发小杀﹑子﹑男五等爵。文献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准确﹐学者尚存异议。但参照甲骨﹑金文资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

商制

  文献所记有侯﹑甸﹑来自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360百科外的"外服诸侯"。殷墟甲骨资料表明﹕殷邦境旧办粉顺需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则破代银普练万我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载买题审触作若激测帮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草样等。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待厂检照七或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头伟激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父绿础赵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西周春秋爵称分级

  有的学者认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称﹐目前尚无定论。

  西周春秋爵称﹐可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

  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另有个别并非天子的王者﹐如ch他板台可知a王﹑吕王﹑丰王等﹐约地高跳室岁极凯都属戎狄首领。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来自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四国。

  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360百科(宋元公)﹑宋公 (宋景公)﹑宋土主公得(宋昭公)。

  西周春秋席去个种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地肥强历。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草担灯衡顾周姓诸侯﹐如 (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让曾省判永硫子层学各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征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

子和男

  子。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沉子。文献中其它诸子﹐尚无金文印证。

  男。《春秋》食爱联多考了京项连所见男爵仅有许国。1967年陕西长安县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 (许)男所作铜鼎﹐证实许国国君的爵称确为男爵。

战国时期

  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距可京刻律物应。楚的最高爵位叫执珪﹐情况较为特殊。

  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袅 ﹑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面想死鱼兰倍个使厚并松长﹑左更﹑中更﹑右﹑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秦二十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十九级)﹑彻侯(二十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则如吏职"。

两汉

汉初

获去夫与呀部  汉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异姓﹑同姓为王。诸王封爵﹐带有浓厚的分封制色彩﹐与中央集权制相 格。文帝﹑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脱准加位害龙略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列侯(原名彻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自关内侯以下﹐为赐爵制度。封爵优或序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封国或食邑﹔调见究怀阳挥载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政治地位。

爵级

  两汉封爵的爵级主林乎倒化要是王﹑列侯两等﹐此外还有公主汤沐食邑。王﹑列侯官属数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权却在中央。汉初定制﹐"非刘勿王"(后演变为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王的封授对象是皇子﹐列侯主要封授异姓械断电肥受轮功臣﹐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诸皇子王初以区域立国﹐跨州连城﹐形成尾大之势。汉武帝推行推恩析国政策﹐诸王遂以郡立国。东汉初﹐汉光武帝刘秀曾废王爵﹐封九皇子为国公﹐旋即复旧。

  两汉除王莽﹑曹操以权臣称王外﹐异姓功臣只能封为列侯。列侯﹐西汉时多以县立国﹐也有食乡亭者﹐但并无乡侯﹑亭侯之称。至东汉﹐列侯正式分为县﹑乡﹑亭侯。功大者食县﹐功小者食乡亭。东汉中期以后﹐政治腐败﹐遂出现大量的外戚侯﹑宦者侯﹑恩泽侯﹐虽有悖于"非功不侯"的原则﹐但县﹑乡﹑亭侯的爵称爵序并未因此发生变化。

封爵

  封爵传袭﹐采取嫡长子继承制。庶子﹑庶孙一般不具备袭爵权。无嫡子袭爵﹐则削除封国﹐这就是所谓的"无子国除"。皇亲和重要功臣"国绝"时﹐为示优宠殊遇﹐也可由庶子庶孙袭爵﹐这就是所谓的"绍封继绝"。绍封者权益低于正常袭爵﹐仅食国之半租。此外﹐公主汤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袭﹐但并不普遍。

汉代封爵制度影响

  汉代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诸如诸侯不与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无子国除﹐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

  两汉十九等赐爵﹐爵称与秦同。凡赐爵皆可"有罪以减"无爵者则为士伍。十九级爵中第九级(五大夫)以上为高爵﹐亦称吏爵﹐具有免役特权。获得吏爵的主要途径是凭借军功吏干。第八级(公乘)以下至第一级(公士)为低爵﹐又称民爵﹐获得民爵的主要途径是因特典﹑灾异而诏赐天下民爵。法制规定﹐民爵高于第八级时须转让亲属﹐故除非有特殊原因﹐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获得吏爵﹑民爵的另一途径是买爵。

  汉文帝刘恒实行入粟拜爵﹐开卖爵先例。汉武帝特设武功爵十一级﹐标价出售﹐以缓解财政困难。以后屡有卖爵诏令﹐赐爵趋于猥滥。东汉末年﹐赐爵已成"空设文书"﹐不再为时人所重。魏晋南北朝时期﹐赐爵制遂废弃。

魏晋南北朝

  魏晋之际﹐设置五等封爵﹐东汉以来的王﹑列侯二等封爵﹐变为王﹑五等封爵﹑列侯三大层次封爵。北朝取消列侯﹐王﹑五等封爵成为主要的封爵爵称。

诸王封爵

  西晋设国王﹑郡王(分大﹑次﹑小)﹑县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户数。东晋南朝﹐仅禅代前期的异姓篡代者封国王﹐如刘裕封宋王﹐萧道成封齐王。一般情况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三级)。北魏前期﹐异姓多封王﹐但袭爵者即降为公。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并按亲疏远近分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为郡王。

  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设国王﹐封授对象是皇子。诸王政治权益﹐因王朝而异。西晋王国按大﹑次﹑小可分别置三军﹑二军﹑一军﹐自选官属。其它王朝﹐则无置军和自选官属权。但诸王可参政入仕﹑领兵出镇﹐却是这一时期各王朝的普遍现象。骨肉相残因此时有发生﹐构成诸王干政﹑乱政的政治格局。

五等封爵

  曹魏有乡公﹑亭伯等爵称。咸熙元年(264)﹐即将代魏的司马氏设立五等封爵。五等封爵﹐采《周礼》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级﹐共五等十级。每级封爵都有封疆里数和户邑数﹐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户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于诸王﹐却有高于列侯的"禄奉礼秩"﹐其中公﹑侯可置一军。

  东晋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划定封疆里数﹐大﹑次两级合二而一﹐皆以郡或县立国﹐并在爵称前冠以"开国"字样。伯﹑子﹑男三级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别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后期﹐滥封无度﹐遂在郡公之上常设国公﹐以封柱国大将军等重要功臣。时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国公﹑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

列侯

  魏晋有县﹑乡﹑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东晋南朝﹐县侯与五等封爵中;侯"合一"﹐仅存乡﹑亭侯。北朝无列侯爵。

  列侯之下﹐尚有属于赐爵的关内侯﹑关中侯﹑关外侯等爵。

"分食制"和"虚封制"

  就创新而言﹐这一时期有"分食制"和"虚封制"。"分食制"指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户的租税。如西晋诸侯三分食一﹔东晋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虚封制",是指无封国食邑、不食租税的封爵。它与赐爵制的区别就在于可以世袭。典型的虚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散公﹑散侯﹑散伯等等。北周初年﹐因租税有限﹐开国封爵"虽赐以茅土﹐而未给租赋"。保定二年 (562)﹐周武帝诏令诸国公(邑万户)﹐可寄食他县﹐收其租赋。寄食户数仅是原食邑户数的十分之一。这种封户为虚﹑寄食户为实之例﹐为以后的虚实相结合的食租税方式提供了借鉴。

隋唐

简介

  隋唐爵制与北周末年之制略同。国王更名为亲王(正一品)﹐以封皇子﹔郡王(从一品)封授宗室﹐唐中期以后异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废县王。王以下是国公(从一品)﹐开国郡公(隋从一品﹐唐正二品)﹐开国县公(隋从一品﹐唐从二品)﹐开国县侯(隋正二品﹐唐从三品)﹐开国县伯(隋正三品﹐唐正四品)﹐开国县子(隋正四品﹐唐正五品)﹐开国县男(隋正五品﹐唐从五品)﹐共九级﹐主要封授异姓功臣。

九级封爵

  并"设爵无土﹐署官不";﹐较之汉魏﹐其政治﹑经济功能明显削弱。各级封爵的食邑户数率多虚名﹐"其言食实封者﹐乃得真户"。真食实封的方式﹐也是"分食诸郡"﹐不再直接从封国内征收租税。封爵的主要经济权益是凭爵品获得永业田﹐数额为﹕亲王一百顷﹐郡王五十顷﹐国公四十顷﹐郡公三十五顷﹐县公二十五顷﹐县侯十四顷,县伯十顷﹐县子八顷﹐县男五顷。均田制瓦解后﹐诸侯亦不再受永业田。

  宋承唐制﹐但略有变化。爵称是亲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共十二等。后嗣王﹑开国郡公﹑开国县公不再封授。郡公以上﹐主要是皇亲宗室封爵﹐其中郡王﹑国公也封授重要功臣。开国郡公以下﹐是异姓封爵。爵名随食邑户数而定﹕二千户以上封公﹐一千户以上封侯﹐七百户以上封伯﹐五百户以上封子﹐三百户以上封男。邑过其爵﹐则进爵号﹐但止于开国郡公。每次增食邑户数﹐自二百户至千户﹔实封户数﹐自百户至六百户。而亲王﹑重臣特加食邑者﹐往往有逾千户者﹐以至有郡公食邑累加至万余﹐实封至数千户者。

  宋代封爵颇滥﹐文官少监﹑少卿以上﹐武官副率以上﹐内职崇班以上﹐皆有封爵﹔丞﹑郎﹑学士﹑刺史﹑大将军﹑诸司使以上﹐则有实封。封爵系于官位﹐与功勋关系不大。

  元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之初﹐曾实行分封制度。功臣﹑亲属﹑贵族皆有封地食邑。爵称是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等﹐并可世袭。各级"户长"在封地内有征发徭役﹑征收赋税的权利。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之初﹐亦曾在占领区内实行分封制﹐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破坏﹐后不得不废止而实行封爵制度。

元代

  元封爵为八等﹕王(正一品)﹑郡王(从一品)﹑国公(正二品)﹑郡公(从二品)﹑郡侯(有正从三品之别)﹑郡伯(有正从四品之别)﹑县子(正五品)﹑县男(从五品)﹐实为八等十级。其中只有郡王﹑国公封授在世的皇系﹑功臣﹐其余爵称均用于封赠。

简介

  明代封爵虽仍分为宗室和异姓两类﹐但具体爵称有较大变动。

  宗亲封爵除嫡长子外﹐皇帝诸子封亲王﹔亲王诸子封郡王﹔郡王诸子为镇国将军﹐孙为辅国将军﹐曾孙为奉国将军﹐玄孙为镇国中尉﹐五世孙为辅国中尉﹐六世孙以下皆授奉国中尉﹐并世袭﹐永远有别于齐民。自亲王以下﹐不再食租税而领取岁支禄米。

  洪武九年(1376)﹐规定亲王禄米五万石﹐郡王一万石﹔镇国将军赐田六十顷﹐以为永业﹐免除租税。洪武二十八年﹐复位岁支禄米数额﹐亲王一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一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此外﹐国家还为宗室修建宫邸﹑坟墓﹐提供随从官员﹑仆役以及其它待遇。

明初

  明初﹐宗室封爵中亲王名高位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洪武年间﹐朱元璋授予亲王以兵权。特别是分封在北方沿边的藩王﹐不仅拥有直属的护卫军﹐还经常统率大军出征﹐称为塞王。其中的燕王朱棣﹐在朱元璋死后不久﹐发动靖难之役﹐夺取皇位。朱棣即位后﹐逐步解除藩王兵权﹐加强对宗室的限制和监视﹐从而形成了"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的局面。

明中期

  明中期﹐宗室受封人数不断增加﹐禄米成为明政府的沉重负担。藩王也竞相非法占田﹐少者几千顷﹐多者数万顷﹐减少了明政府的赋税收入﹐激化了社会矛盾。万历以后﹐为解决这些矛盾﹐朝廷被迫开放宗室出仕的禁令﹐允许镇国将军以下参加科举考试﹐以期宗室自养﹐而不再寄生食禄﹐但收效甚微。

异姓封爵

  明代异姓封爵﹐明初一循元代旧制。洪武三年(1370)﹐定封爵之制﹐分公﹑侯﹑伯三等﹐罢子﹑男不置。有明一代﹐受公﹑侯﹑伯爵者除功臣﹑外戚外﹐还有宦官子弟与少数民族首领。受封而领铁券者﹐为世袭封爵﹐否则为流爵。袭封则还其诰券﹐核定世流降除之等。爵位世袭﹐或降等以袭﹐如封侯而世袭伯。公﹑侯﹑伯封号分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开国辅运推诚﹔从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难推诚﹔余曰奉天翊运推诚和奉天翊卫推诚。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岁禄以功为差。洪武初规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而有的仅当侯爵俸禄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洪武十年后﹐伯之禄与侯等﹔至永乐初﹐规定伯之禄居侯之下﹐正一品之上﹐其阶勋皆与侯等﹐而伯爵益重。公侯伯入则可掌参五府总六军﹐出则可领将军印为大帅督﹐辖漕纲﹐但不得预九卿事。

简介

  清代爵位名称﹑等级设置又有新变化。有宗室封爵﹐外藩蒙古封爵﹐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封爵之分。爵位为世袭﹐故又称世爵。

  宗室封爵﹐封授宗室和觉罗﹐由宗人府掌管。爵位有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分三等)﹑辅国将军(分三等)﹑奉国将军(分三等)﹑奉恩将军共十二等﹔加上嫡子受封二等(即亲王一子封为世子﹑郡王一子封为长子)﹐共十四个名位二十等级。宗室封爵﹐分为功封﹑恩封﹑袭封﹑考封:以功勋受封的为"功封"﹔以天潢近支得封的为"恩封"﹔亲王至奉恩将军出缺﹐由钦定承袭的为"袭封"﹔亲王以下﹐除袭封的一子外﹐其余诸子﹐年至二十按例考试受封的为"考封"。袭封次数﹐各有不同﹕功封爵位皆世袭罔替﹔恩封﹑考封爵位皆以次递降﹐和硕亲王降至奉恩镇国公止﹐多罗郡王降至奉恩辅国公止﹐多罗贝勒降至不入八分镇国公止﹐固山贝子降至不入八分辅国公止﹐奉恩镇国公降至一等镇国将军止﹐奉恩辅国公降至一等辅国将军止﹐其余爵位皆降至奉恩将军止﹔凡由本支子孙袭封者﹐降至最后一等均准世袭罔替﹔由旁支子孙袭封者﹐功封降至奉恩将军袭五次止﹐恩封﹑考封降至奉恩将军袭三次止。初封亲王﹑郡王死时赐封号﹔承袭者仍称其祖原封号﹐死亡﹐在封号下加一字为谥。

依据

  宗室封爵﹐按爵位高低﹐分等授与俸银﹑俸米﹑庄田﹑牧厂﹑珠轩﹑府第﹑官卫﹑服物等。

  外藩蒙古封爵﹐封授蒙古﹑回部﹑唐古特等少数民族上层。由理藩院掌管。内扎萨克爵位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六等。其下又设台吉(塔布囊)﹐分一﹑二﹑三﹑四等。亦有封世子﹑长子之制。外藩封爵﹐大体上均比照宗室封爵﹐惟俸银低于宗室世爵﹐如宗室亲王每年支俸银一万两﹐俸米一万斛﹐而蒙古亲王每年只支俸银二千五百两﹐俸缎四十匹﹐相当于宗室的贝勒封爵所支的俸银。

  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封爵﹐一般称为民世爵﹐封授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中的文武功臣(称"酬庸"或"奖忠")﹐外戚(称"推恩")﹐孔子后裔(称"加荣")﹐朱明后代(称"备恪")等﹐由吏部掌管。民世爵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轻车都尉(分四等)﹑骑都尉(分二等)﹑云骑尉﹑恩骑尉九个爵位二十七等级。封授﹐以云骑尉为准﹐无论加等﹑进位或袭次﹐都以所得云骑尉数量而定。如:得两个云骑尉可令为"骑都尉"﹔再加一个云骑尉则为"骑都尉兼又一云骑尉"﹔如又得一个云骑尉﹐便又可令为三等轻车都尉﹔如此累加﹐可直至一等公。袭次﹐除世袭罔替外﹐各爵均定有降袭次数﹐如﹕一等公袭二十六次﹐一等侯兼一云骑尉袭二十三次﹐一等伯兼一云骑尉袭十九次﹐一等子兼一云骑尉袭十五次﹐一等男兼一云骑尉袭十一次﹐其余类推﹐袭次尽﹐改封为恩骑尉。除个别情况外﹐民世爵均可世袭罔替。袭爵﹐有并袭(即由两爵以上合并为一爵加等进位承袭)﹑分袭(即原先二人之爵并袭后﹐可再分开承袭)。公﹑侯﹑伯始封时﹐皆赐美名。世爵犯罪革爵﹐但除犯赃罪外﹐均准其子孙嗣袭﹐无嗣则除。民世爵俸银俸米按二十七个等级发放。

记载

  封爵都登载于皇册﹐十年奏修一次。每年十二月﹐由宗人府﹑吏部派员在保和殿将一年封﹑袭爵人数增登于皇册﹐存者朱书﹐故者墨书。满洲﹑蒙古﹑汉军﹑汉人世爵及外藩蒙古世爵由吏部增注﹐宗室王公及觉罗皇。

等级

  宋代爵制分十二等。一、王。皇子、兄弟封亲王。二、嗣王。亲王之子承嫡者为嗣王。三、郡王。宗室近亲继承亲王者,特旨封郡王。四、国公。宗室近亲多封此爵。五、郡公宗室近亲多封此爵。六、开国公。七、开国郡公。现任或前任宰相食邑万户 八、开国县公。食邑二千户以上,封公 九、开国侯。食邑一千户以上,封侯 十、开国伯。食邑七百户以上,封伯 十一、开国子。食邑五百户以上,封子 十二、开国男。食邑三百户以上,封男

不如前代优厚表现

  宋代对宗室的封爵不如前代优厚。主要表现有以几点:第一、皇子一般不直接封王。虽然皇子最终必然封王,但并不直接封,而是初封以较低爵位或职位,再迁转。宋神宗时,诸皇子初除皆节度例,封国公,稍迁郡王,加平章事,至出阁封王时始兼两镇,加司空。后成定制。第二、亲王之后通常不封嗣王。虽然北宋设置了嗣王这一爵位,而且规定亲王之子承嫡者封嗣王。而事实上,如同虚设。这是宋代封爵制度又不同于前代之处。前代亲王之子有一人承袭亲王,除非国除,否则世世相承。宋代的情况则是,皇子封王者,王爵仅止其身,而子孙无问嫡庶,以其中最长一人,封公,其余子孙不过是承荫入仕,为环卫官,然后以序迁转,与异姓贵官荫子入仕一般,必须历任年深,排资历,方特封以王爵(郡王),而其祖、父所受之爵则不予承袭。亲王子不封王而只有一人继承公爵,因而在北宋中期一度出现了"宗姓几无一王"的局面。因此,宋仁宗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在庆历四年(1044年)七月,第一次下诏封十王之后,十王指的是宋太祖弟赵廷美、宋太祖子赵德昭、赵德芳以及宋太宗的7个儿子。当时,按照十王子封郡王、孙封国公的原则,封了郡王6人、国公3人、郡公1人,仍无嗣王。直到宋神宗时,有感于其父宋英宗以外藩入继仁宗,将其本生叔父赵宗晖封为嗣濮王并规定世袭。

  立嗣王例一开,之后以宗室子入继的宋孝宗、宋理宗沿袭此例,相继设立了嗣秀王、嗣荣王两个爵位,加上后来的嗣沂王,整个宋代只有四个嗣王,而且他们又并非普通亲王之苗裔,而是皇帝生父或养父的后代。第三、亲王长期序位宰相之下。只有宋太祖在开宝六年(973年),曾下诏规定晋王(即后来的宋太宗)位居宰相之上。仅仅十年之后,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又改为亲王序位宰相之下,从此成为有宋一代始终不曾改动的定制。第四、宗室不再领兵,不出任宰相(赵汝愚是个例外,但也只是短暂任相就下台了,而出身宗室是其下台的很重要因素)。就亲王府官属的数量来看,宋代与前代及后代各朝代的差距极大。宋代的亲王府通常是:傅有其官而未尝除授,长史、司马、咨议参军不常设,设翊善1人、王友2人、记室参军1人。其他国公以下几乎没有自己的属官。

  总的来说,宋代的封爵制度虽然不是很完善,但有其先进性。对封爵的严格控制,从而限制产生庞大寄生阶层(不像明朝那样亲王子都封郡王,以致国家有数十位亲王、数百郡王),减轻的国家的负担。

秦国军功受爵制

  战国时期,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取消王族封爵,立二十等爵制以赏功劳(主要是军功)。从最高的二十等到最低的第一等,依次是:彻侯、关内侯、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袅、上造、公士。

汉代的爵位

  汉初军功爵的等级划分有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小爵等四大等级。

侯级爵

  即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彻侯。这是二十级军功爵制中最高两个爵位。其实在关内侯、彻侯之间也有差别。彻侯有封国,而且是其封国内的最高统治者,关内侯有封邑无封国,其封邑在所属县的管辖下,关内侯只能收其封邑的租税,在县内没有其他权力。彻侯与刘姓宗室的王、侯二等爵一样属于贵族爵,而关内侯则介于贵族爵与官爵之间,但基本属于官爵范畴,又彻侯在汉武帝时,为避武帝刘彻名讳,而改称列侯,其地位、属性均未变。

卿级爵

  即十级左庶长、十一级右庶长、十二级左更、十三级中更、十四级右更、十五级少上造、十六级大上造、十七级驷车庶长、十八级大庶长的总称。关于卿爵,本来《史记》、《汉书》、《后汉书》有所提及,特别是《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曾两次提到卿爵。一曰"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二曰"自左庶长已上至大庶长,皆卿大夫,皆军将也"。但由于对卿爵的提法比较模糊,特别是第二次提到时是"卿大夫"有失准确,未能引起注意,甚至认为刘劭把军功爵与西周分封制下的卿大夫制混为一谈了。现在看到了《二年律令》才知道,卿爵是二十级军功爵制中的等级划分之一。兹摘引简文并略作分析,以证实之。

  卿以下,五月产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田律》)

  这是一条卿以下爵位的交纳户赋、户刍的律文。文中提到卿爵的名称,但看不出卿爵的真正含义。且看下一条简文。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两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赐律》)

  这是一条讲官职与爵位对比关系的律文,它反映了西汉初年的情况。文中的关内侯以上,毫无疑问包括了彻侯,这是侯爵等级,下文讲"卿比千石",好像没有讲清卿爵等级范围,但从下文的"五大夫比八百石,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的记述中给我们一个启示,五大夫至公士是逐级排列的,惟有卿至五大夫之间缺了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九级爵位,这就是刘劭在《爵制》中所说的:"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再明确点说,卿就是自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爵位的总称,这也就是卿爵等级的代称。如果这条简文尚属孤证的话,还有两条简文足以说明问题。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 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这是一条有关爵位继承的律文。按规定侯爵等级的后子是原爵位继承,卿爵等级的后子一律继承公乘,五大夫以下的后子都是降两级继承。继承者必须是嫡长子,如果没有嫡长子,姬妾之子也可以。由于本文目的不是探讨继承制度,故不再深谈。本文关注的乃是卿爵的含义问题,本条简文和上条简文一样,彻侯、关内侯以及五大夫爵位以下都是逐级连贯记述,惟独卿爵与五大夫之间,缺少自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爵位,这就意味着卿是左庶长至大庶长的总称,代表军功爵制中一个大的等级。下引一条简文也能说明同样的问题。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 ,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傅律》)

  这条简文是记述嫡长子之外其他诸子的爵位继承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记述各级爵位继承问题时缺头少尾,即上缺彻侯,下少公士。这是由于彻侯诸子继承问题另有特殊规定,故不在此记述,至于缺少公士,是由于在降级继承爵位的原则下,公士之下已无爵位可继承。本条简文除缺头少尾之外,其他爵位的排列与上引两条简文相同,仍是在卿与五大夫之间缺少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爵位,说明在汉初的法律条文中,对卿的表述是一致的,它代表了军功爵制中的一个大的等级。

大夫级爵和小爵

  大夫级爵和小爵本是《二年律令》中所反映的汉初军功爵制中两大等级,由于简文把两者连在一起记述,我们也只有合而论之。

  关于大夫等级爵位,刘劭在《爵制》中也提到过:"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过去也是由于不理解汉初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而认为刘劭是附会西周时卿大夫制度。《二年律令》证明,西汉初年的军功爵制中确实存在这么一个等级。

  关于小爵,刘劭在《爵制》中没有提过,但是说过:"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而在《二年律令》中,对自公士至不更四个爵位则总称为小爵,实际两者是一致的,下面就引用几条简文来论证大夫级爵和小爵问题。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傅律》)

  以上所引简文是记述拥有各级爵位的儿子入户籍服兵役、徭役的起始年龄。但由于简文错乱不可理解。这种错乱可能是原来抄写时造成的,也可能是整理简文时造成的,为了能解读这段简文,笔者不揣浅陋,按律文的原意,对其文字顺序重新排列如下:

  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傅律》)

  以上对该条简文的重新组合,由于是"删字解经",与原简文肯定不完全符合,但其大意肯定不错。其本意是说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之子20岁入籍服役,大夫级爵(大夫至五大夫)之子22岁入籍服役,卿级爵位(左庶长至大庶长)之子24岁入籍服役。这就是说爵位级别越高,其子服役的年龄越晚,爵位级别越低,其子服役的年龄越早。值得注意的是,本应属于小爵范围的公士,在此律文中被排除了,这是因为公士之子在服役开始的年龄与公卒、士五、司寇、隐官之子一致的缘故。

  以上是《二年律令》惟一提到小爵的简文,而且是与卿级爵、大夫级爵对比提出来的,所以弥足珍贵。另外,还有几条简文也提到大夫级爵同时也提到不更、簪袅 、上造、公士、四爵,此四爵实际就是小爵,兹引证如下。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袅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鬻米月一万。(《傅律》)

  这是一条关于领养老粮的法律条文。由于大夫级爵(大夫至五大夫)领养老粮的同为90岁,故以大夫爵的等级来表示,而小爵四级的领养老粮的年龄各不相同,故以不更、簪袅、上造、公士分别表示。实际这一条形同虚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活到90岁的已廖若晨星。但这条简文对我们来说却有实用价值,它说明在汉初的军功爵制中有大夫级爵、小爵级别的存在。在本条中为什么没提侯级爵和卿级爵四大级别,不言而喻,侯、卿两大级别是不需要领养老粮的,他们会有更高的待遇。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七十五,皆受仗(杖)。(《傅律》)

  这是研究西汉初年授杖制度非常珍贵的资料,因为它具体地记述各级爵位不同的受杖年龄,而这不同爵级就包括了大夫级爵和小爵两大等级。大夫以上是作为一大等级来表述的,实际含大夫以上至五大夫等五级爵位,而小爵由于各级受爵年龄不同,是一级一级表述的。在这里也没提到侯爵和卿爵两大等级,估计他们另有退休养老制度故不与此并列。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士五(伍)六十六,皆为免老。(《傅律》)

  这是一条关于退休免役的律文,也是按大夫爵级和小爵的不同爵级计算的"免老"年龄。这条律文所规定的免老年龄,比秦制要严。据《汉宫旧仪》记载,"秦制二十级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尽其刑"。相比之下,《二年律令》的免老年龄包括大夫级爵在内,比秦制高出二至六年。《二年律令》的《傅律》中还规定有"睆老"律文。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注释的解释:睆老为减半服徭役。这可能是为弥补"免老"过苛的措施。

  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傅律》)

  在"睆老"律文中没提大夫级爵,这是因为大夫以上.爵位已享受五十八免老的待遇,不可能再有睆老的规定。但从对小爵四级睆老年龄规定来看,也是相当苛刻的。按秦制,有爵位一级以上56岁就免老了,而汉初的四级爵不更,到58岁才睆老,公士要到61岁。这种规定大概和汉初人口锐减,役源不足有关。

  以上是根据《二年律令》论证了汉初军功爵制有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小爵四大等级的划分,以此认识为基础,再回过头来看刘劭的《爵制》,就赫然贯通了。刘劭说:"秦依古制,其在军赐爵为等级,其率人皆军卒也,有功赐爵,则在军吏之例。自一爵(公士)以上至于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也。列侯者,依列国诸侯之义也。然则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制而异其名,亦所以殊军国也。"在没看到《二年律令》之前,认为刘劭的言论,把军功爵制与西周分封制下的诸侯、卿、大夫、士混为一谈,是牵强附会,没有学术价值,不值得认真考究,读了《二年律令》之后,才知道刘劭的论述是有历史根据的。综观刘劭在《爵制》中所讲的"诸侯、卿、大夫、士下之品",与《二年律令》中的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小爵四大等级的划分,除小爵与士的称谓不同外,其他是完全一致的。有人可能要问:军功爵制与西周的分封制是完全对立的新制度,怎么会沿用西周的旧称谓呢?其实这也容易理解,历史上任何一种改革,包括革命的变革,不论它有多么彻底,都不会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们建立的新制度,都难免或多或少带有旧制度的残迹。故从春秋、战国时产生的,到秦、汉还盛行的以军功为依据的赐爵制,套用了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的旧称谓,也不足为怪。明白了这个道理,对汉初军功爵制中存在的四大等级划分,也就容易接受了,也就不会认为刘劭《爵制》是无稽之谈了。

  知道军功爵制在汉初有四大等级的划分,对于研究军功爵制各不同等级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是非常有益的,它使军功爵制的研究又向前跨越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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