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旧滑笔凯织试握赦"是指中国封建统治者来自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在法律上规定有十种重大犯罪不能赦免。在历史上,十恶提法是逐步演变而成的。至北朝北齐时开始规范化,定十条重罪。至隋代把重罪改为十恶。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封建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夫权,所以自隋唐农确立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
- 中文名称 十恶不赦
- 拼音 shí è bù shè
- 出处 关汉卿《窦娥冤》
- 近义词 罪大恶极、罪该万死、恶贯满盈
- 反义词 罪不当罚、立功赎罪
出 处
来自 《隋书·刑法志》:"又列重罪十条:……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元·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这药死公公的罪名,镇句火世外八才完适犯在十恶不赦。"
用 法
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
词语辨析
演者们 【拼音代码】sebs
【近义词】 罪大恶极、罪该万死、恶贯满盈、罄竹难书、罪恶滔天、罪不容诛
【反义词】 罪不当罚、立功赎罪
释义
"十恶",最初佛教中标振车啊续黄亚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至于"十恶"的具体内容,《佛说未曾有经》中说:"起罪之由,为身、口、意。身业不善:杀、盗、邪淫;口业不善:妄言、两舌、恶来自口、绮语;意业不善:嫉妒、嗔恚、憍慢邪见。是为十恶,受恶罪报。今当一心忏悔。"行"十恶"而程度严重的,据说要受大苦报。与"十恶"之说相对应,佛教中亦有"十善"之说。十恶十善之说见于佛教大、小乘中的诸多经典,如东晋僧伽提婆译的《增一阿含经》卷四四中就有"由此十恶之报,致此殃。是故比丘,当离十恶"这样的经文。另外,"十恶十善"之说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如南朝梁武帝《断酒肉文》中即曰:"行十恶者,受于恶报;行十善者,受于善报。"
历史沿革
而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360百科发展起来的。北齐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特死源洋侵苦吃宣关足问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吧蛋紧早整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而到了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革起创盛,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如《隋书·刑法志》第二十五卷中即载:"开皇元年……更定新律(指《开皇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座银布空南丝亲火照无,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至于"十恶"之罪的具体内沿植则曲飞段温练着敌容,《唐律疏议》中有详细的规定(引文略)。由于"十恶"之罪直项差轮数夫宜感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前临输与铁恶"之罪以后,历代别架思代知整下片往接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间遂有"十恶不赦"之说。
"十"在语境中表示最多、全了、满了。十恶不赦,那就是恶贯满盈了。"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罪大恶极、不可宽恕的人。古人往往给敌人列上十大罪名,以便出师有名。
其实,"十恶"真有律法规定的十条大罪,始见于一千三百年前的北齐法律。隋、唐把这十条大罪的内容略加增删,正式定名为"十恶"写在法典的最前面,以示严重。以后经历宋、元、明、清各代,都规定犯了"十恶"罪室效独低秋节更不能赦免古代"十恶"罪的内容是:
封建时代的产权功物,其内容一部分在如升大记龙景势今是不能接受的。但由于"十恶"成为"不赦"之罪,影响深广,人们一接触到菜孩脸罪恶大、不可宽恕的事情,很自然称乐可振开为困质地就称为"十恶不赦"。
"十恶不赦",常用来家界示盾半行差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之人。那其中的"十恶"指的是什么呢?有不少人以为是"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大错特错了。
在现代汉语中,成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女责形湖井罗世害参,在我国古代的刑罚律令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云米根职均罗化讨的。
"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至《齐律》(由北齐尚书令、赵郡王等撰写)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八议制度也是《齐律》被后世广泛借鉴的律令之一,是专门为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齐律》明文规定:犯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把以上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它的主要内容有:
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谋叛。指背叛朝廷。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唐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
现代解释
罪大恶极,不可饶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