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几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来自》,并经注册登记的以不动360百科产为评价对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务院在2014掉许期妈后年10月23日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
- 中文名称 土地估价师
- 涵义 以不动产为评价对象的人员
- 取消日期 2014年10月23日
- 认证 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基本介绍
土地估价师 一种职业称谓,指受过专业教育的培训、具有房地产或其他资产估价经验、经考试获取政府颁发的夫房地产或其他资产估价资格,并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能从事房地产或其他资产估价业务的专业人士。
计则月背判基父钱正还 中国土地估价师独特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增来自进行业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合理利用、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年底,国务360百科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土地估价章跑责食范历坐渐过述还师是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设置的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之一,这是国务院对土地估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充分肯定。
详细介绍
我国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等制度。
资格考试
199建际成征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颁布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并成立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即:土地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土地经济、金融与会计基础知识;土地利用、建筑经济与城市规划基础知识。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执业注册
土地估价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暂定为五年。获此资格者应于期满之前,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否则资格将自行失效。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者,可受聘于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合法机构,并千混传间谁州棉院完么在其中独立承担土地估价业务。
土地估价师受理士地估价业务后,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查阅有关土地登记文件、存档的市场交易实例和有关的地价资料。同时,土地估价师亦有义务将本机构承接的地价评估结果及有关资料,报送评估对象所在地消式心载唱笔外露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继续教育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含攻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河拿灯硫提重力践下,具体负责土地估价师印格例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资格考试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来自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考试、审核,合格者发给360百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曾信粒片神易静径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天放纪角某医宁号且从事相关工作满植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台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艺其思又培落超席责热沿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队房带办说力育守式品 4.在评估或相关业密弱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考试科目
科织尼目一:《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科目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科目三:《土地估价临植与尔盾本走却广实务基础》
科目四帝:《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科目五:《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考试周期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伯调娘沙有益便征使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座述友才发证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风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假击想照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战业登记的土地估价个再菜帮座玉孙块便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问她千正承担法律责任。
应试技巧
受呀湖同证跑娘第一、考生要做好考前准备。
考生在考试前,一是要及时领取准考证、查看考场,准备考试用具(2B铅笔、计算器、钢笔等)。但是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这是基本的要求。二是要休息好,防止过度疲劳,影响考试。
第二、掌握考试技巧,取得良好成绩。
在《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考试中,掌握考试一些技巧,注意一些具体方法,对提高成绩是会有所帮助的。
考试开始后,一是要认真弄清题型特点和要求,不要急于答题。对于单项选择题,这种题型由于评分客观,在答题时,如果能准确地把正确答案找出来最好;假如一时没有把握,可采用排除法,排除最明显的不合题意项,最后选择自己认为的正确答案。对于多项选择题,土地估价师考试几年来,一般都是要求,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准确答案,全部选对得分,错选或多选不得分,少选且选择正确的,每个选项得部分分。对此做题时,没有把握的最好不选,这样有利于提高自己的得分。对于判断题,一般规定了“判断错误扣分",对此宁可不选,也不冒险。
二是要认真审题。在考试的过程中,解答每一道题都要仔细审题,弄清试题给定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如果不仔细审题,会答错、答偏;另外审题不可求快,文字较长的题目要静下心来,仔细阅读和理解,特别是那些形式上类似以前曾经做过的题目,更要注意,弄清区别,防止走弯路。
三是要认真答题。根据答题的时间分配,可以采用先易后难的程度;也可以按照试卷编排的程序一道一道地往下答,对于不会做的题目,最好先不要考虑,直接往下答,等做完全部试题以后,再攻难关。如果有时间的话,还要认真检查答过的每道试题,逐一复核,查漏补缺。
四是要认真填写答题卡。要仔细阅读涂卡说明,填写清楚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注意数字和方框的填涂位置要相互对应。不要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要保持卡面清洁,不要折叠答题卡。一定要用2B铅笔把需填涂的方格填满,填涂时不要出格,也不要以三角、圆圈、圆点等形式代替填涂方格,这些都是考试中的注意事项。
继续教育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估价领域科技发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
三、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五、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
六、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法律法规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5 号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部 长 孙文盛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考 试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 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 考 务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2002年12月20日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土地估价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
师应按本办法进行注册,取得土地估价师注册编号。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制定注册编号规则。
注册土地估价师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注册的土地
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全国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名单及相应执业情况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
第四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评估机构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将符合注册条件的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汇总。
3、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注册土地估价师名单报国土资源部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
4、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5、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不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
3、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4、因在土地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5、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变换从业单位的;
2、所在评估机构合并、分立的;
3、所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4、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注册土地估价师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可由他人代办,但需出具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委托代办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将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情况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年内情况与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材料同时报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涉及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
3、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4、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进行注册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违反其他自律规定的。
被注销注册的土地估价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业务素质,保证执业质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持续发展,使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土地估价师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估价师必须按本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估价领域科技发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
三、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五、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
六、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土地估价师必须参加以下经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一、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班、研讨班(会)以及专题讲座;
二、参加大专院校专业课程进修;
三、出国进行专业考察、业务培训、参加国际性专业会议;
四、承担土地估价方面的研究项目、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等其他经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换证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专门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具体实施。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师资培训和全国性的高层次土地估价专业培训。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上旬报送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计划,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汇总,形成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于次年初公布实施。各地、各单位按核准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予以具体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师资力量,做好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列入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的内容,按规定折算继续教育的具体学时。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参加了经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应将接受相应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按规定上报,经核准后,折算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具体学时。
第四章 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为保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质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对各地、各单位组织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报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制度和计划等执行情况;
二、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设置、教学方式、教学时间、师资情况等;
三、教育培训质量、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教育培训考核标准等。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凡参加了经认可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形式的土地估价师,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及时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上登记。《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印制、核发。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师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国土资源部注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不再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介绍
执业注册
2002年12月20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大会通过《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明确规定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注册土地估价师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全国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名单及相应执业情况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
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土地估价师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评估机构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将符合注册条件的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汇总。
3、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注册土地估价师名单报国土资源部后向社会公布。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土地基础知识
一、土地的概念
二、土地的分类
三、土地实体及特征
四、土地权利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
一、土地管理的概念
二、地籍管理
三、土地规划管理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
五、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七、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八、地价管理
九、土地执法监察
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
一、土地价格的概念
二、土地价格影响因素
三、地租理论
四、区位理论
五、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六、土地市场理论
第四部分 土地估价方法
一、土地估价的概念
二、土地估价的原则
三、收益还原法
四、市场比较法
五、成本逼近法
六、剩余法
七、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八、路线价法
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
一、土地估价程序
二、土地估价业务受理
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
四、土地价格定义的界定
五、土地估价对象资料收集
六、土地估价现场勘察
七、土地市场调查与分析
八、土地估价案例的调查
九、土地估价方法选择
十、土地估价结果分析与确定
十一、土地估价报告撰写
十二、土地估价报告审核
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估价
十四、常见用途土地估价
十五、其他土地权利估价
第六部分 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实务
一、土地分等
二、土地定级
三、基准地价评估
四、路线价评估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
第七部分 地上定着物及相关财产估价知识
一、房屋建筑工程基础
二、建筑物估价
三、其他定着物估价
四、相关机器设备评估
第八部分 土地相关税收知识
一、税收基本理论
二、土地税收
三、房产税收
四、其他相关税收
第九部分 金融知识
一、金融基础
二、保险基础
三、证券基础
第十部分 会计与统计知识
一、会计知识
二、统计知识
第十一部分 土地与房屋测量知识
一、测量的基本知识
二、土地测量
三、房屋测量
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
一、经济学基础
二、城市经济学
三、城市规划
第十三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一、土地开发
二、房地产开发
三、工程造价
第十四部分 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要求
附录一:参考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技术规程和标准
三、行业自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