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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于1961年成立,属国家一级学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科协的业务领导,并代表我国作为国际测量技术联合会的组成成员。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MEASUREMENT",英文缩写:CSM

  • 中文名称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 外文名称 CHINESE SOCIETY FOR MEASUREMENT
  • 成立时间 1961
  • 性质 社会团体
  • 主管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理事成员

  学会理事会成员131人,下设学术、编辑、咨询、来自科普、外事、组织六个工作委员会;设有电磁、时间频率、电子、电离辐射、质量、360百科多相流测试、国外仪器应用技术、几何量、温度、压力、名词术语、计量管理、在线检测、标准物质、基本物理常数与激光参数、分析检测与质量保证、光辐射、真空、热物性、流量、力学、计量仪器、化学、石英频率控制等三十一个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共有团体会员单位43个,个人会员14209人,在个人会员中 国科学院院士3人,工程院院士3人,教授、研凳阀钻究员及高级工程师的比例占80%,聚集了我国计量测试领域中的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权威性的人维完责陆略著才。

主要职能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乎旬遥的探讨和考察,代表我国参加国际测量技术联合会

  (IMEKO)的活动;

  二、对国家计量测试科技发展战略和掌编食坐极车跟次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提尔理端需自科出建议;

  三、面向科研生产,开发和推广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测试方法和测试设备,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四、编辑出版《计量学报》和其它学术刊物、图书资料;

  五、宣传普及计量测试知识;

  六、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测试人员的科技水平;

  七、接受国包又算所行齐案马九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计划司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

  八、向领导机关反映计量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为企业、事业单位组建计量和测试实验室;配备测量设备;组织量值溯源和实验室比对;

  十、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的委托,进行完善企业计量检测体系的具体考核、评审工作。

  十一、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的委托组织专家进行计量检定规程、技术规晶护了罗握需理东范的审核工作。

  十二、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管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管理、协调质量技术堡热套愉监督人员职业(工种)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十三掉个升围为、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府兰的委托,承担涉及计量工作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画那  十四、组织专家参与计你果易等术未张杀伤量器具许可证,新产集音吸夫由艺报参品定型等方面的技术性工作。

  十五、举周能求办为科技工作服务的各种活动

组织结构

  第六届理事会来自名单

  理事长:王秦平

 利止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雪梅(女)、于化东、王顺安、刘新民、张广军、张玉宽、张钟华、林建忠、胡小唐、曹英杰、谭和平

  秘书长:王顺立狱拜安(兼)

  副秘书长:小平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勇、于靖、王池(女)、王雪、王子刚、王太勇、王南连始部哪喜表日立鼎、王式民、王志新、王参路决采建调补宣、王连生、贝文诚、

  冯克明、冯其波、叶声华、叶孝佑、孙大伟、吴方迪、宋伟、宋明顺、张力、张跃、张宝峰、张宝珠、张炯、

  张振明、李青、李小亭(女)、李天初、李丛笑、李东升、李同保、李效伟、李得天、杨元第、杨京亭、

  陈林(女)、周伦彬、周志恒、房颈戏乃兆庆、林敏、段宇宁、贺青、项道才、倪晋仁、袁顺昌、高小珣、黄先祥、

  彭喜元、柴玉龙、蒋家新、谢毅、熊有伦、谭久彬。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连栋、于晓洋、于黎明、牛危纸马肃林、亢俊健、仇江海、孔晓康(女)、方爱平、毛志平(女)、王平、王军、

  王勇、王晶(女)、王琛、王群、王云亮、王五一、王玉田、王作维、王国洪、王建华、王建国、王晋萍(女)、王晓东、王煊军、邓立三、冯克明、包家立、卢荣360百科胜、甘良阵、田文、田驰、石坚、石世宏、石立华、象快践燃吗湖某古石照耀、刘子勇、吕金华、孙卫玲(女)、孙乔玉、孙志辉、安志勇、朱崇全、江蓝(女)、汤雄、严建军、何安元、何改云(女)、吴艳(女)、吴建明、宋爱国、宋崇民、张勤、张永祥、张玉宽、张丽琴(女)、张劲泉、张宋强、张国建、张建清、张林祥、张树生、张首供赵层练导获刚、张洪朋、张晓钟、张桥川、张积运、李扬、李洧、李学军、李建双(女)、李杰斯、李林筑、李树林、李德辉、李燕华(女)、杨俊、杨宏海、杨志华、杨其华、杨国山、杨炳发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英文名称:

  Chinese Society for Measurement,缩写:CSM。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计量、测试技术领域的研究、教学、生产、使用及管理方面的单位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经济建设必须领先科学技术,科学省款类委就米技术工作必须为经济建溶川规药体盟研日设服务"的宗旨,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计量测试科技事业,促进计量测试科学技些计强镇编术的普及、应用和推广,为促进本领域多出成果、出人才,为发展知识经济,发展计量测试高新技术,繁荣社会主义经济,创造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在国际组织中发挥应尽的作用,为国家的统一,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计量测试方面广由胶视白突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技考察率希果织尼连皇带矛。加强海峡两岸计量学术交流,共同编辑"海峡两岸计量名词术语"。加强同国际上有关计量科学技术团体和计量测试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互庆批鸡督很百程合作。接受委托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计量测试联合会(IMEKO)香很决只因尔次它

  (二)对计量测试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师案似拿阿罪盐光开展计量注册师、企业计量管理研究以及科技项目论证等方面的工作。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委托,承担计量测试领域的技术法规审定、标准物质化宽变超富年管理、职业资格技能、科技案费微群留刻成果鉴定、计量体系认证、计量注册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

  (三)举办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班、研讨班和进修分换措刑粮用双各全沿置班,提高计量测试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面向科研生顺子产,组织推广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和测试仪器。举办为计量科技服务的相关活动。编辑出版计量学术刊物和图书资料,宣传普及计量测试知识,开展计量科普活动。

  (五)举荐计量测试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和奖励在计量测试领域中取得优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向主管部门反映计量科技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制定计量政策的技术支持。

  (六)承办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高级会员、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五)从事计量测试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学生会员除外)。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处和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资格初审;(三)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和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 年12 月8 日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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