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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英文名:Chinese Environmental Mutagen Society,缩写: CEMS)是1988年经国家教委审批成立的全国性组织。于1991年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是由全国从事环境因子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以下 简称"三致")研究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氧工父怕色助易法并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为国际环境诱变剂学会联合会(IAEMS)的团体会员。

  • 中文名称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
  • 外文名称 Chinese Environmental Mutagen Society
  • 成立时间 1988年
  • 主管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性质 学术性、科普性法人社会团体

建设宗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 的宗旨是:团结、组织我国"三致"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开来自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促找自那希密升培进本学科知识转化为生产力,为改革开放、科教兴国服务。

组织360百科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为: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

  英文名为:Chinese Envi对再苗宣序影ronmental Mutagen Society 。

  英文缩写:CEMS 。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是由全国从事环境因子致癌、致畸和致突期量讲得研变(以下简称"三致")研究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造厂坏际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既难著强造助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和动员我国"三叶明红族选浓势致"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促进学科领域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本领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本领域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贯般变控属与没很非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观排重劳动、尊重知识、尊该策使易井支值策季察没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国家科可等良值计技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的上然文刘区怕级管理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抓写武利圆观供团体为国际环境诱变剂学过故耐毛律方见进叫岁被会联合会(IAE太士足电角越粒教酒MS )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

  本团体的办公机构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 号,北京大协若扩称基言蒸选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401 室,邮政编码:100083 。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本团体的主要任务是:本团体在环境因子致癌、致畸职厚奏矛氢处清的权项施和致突变学科范围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济厚春章交变试分境船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科技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建设,使其与完成上述各项任务相适应。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本会设有普通会员、学生会员、企业会员;同时也吸收港、澳、台地区个人会员和外籍会员;还设有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称号。

  凡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 .个人会员

  本人申请;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一年以上并有论著发表者;

  具有相当于大学专科学历,在本专业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助理实验师、医师以及其他具有同等资格的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两年以上并做出明显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在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支持学会发展的企业代表;

  2 .荣誉会员

  对本学科的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国际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3 .外籍会员

  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个人申请、本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依据章程,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吸收为外籍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

  与本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接受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管理

  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会员管理制度,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建档管理会员。

  各专业委员会所发展的普通会员、学生会员、企业会员;

  各省、市学会或联系人所发展的本会普通会员、学生会员、企业会员;

  本学会荣誉会员、名誉会员、港、澳、台地区个人会员和外籍会员;

  团体会员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我学会会员可发展新会员,但需通过各省、市学会或各专业委员会审核上报。

  第十三条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个人会员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依照本学会章程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交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必须交纳会费,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每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个人会费与团体会费的标准;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通过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及照片;

  (二)我学会会员推荐,各省、市学会或各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盖章;

  (三)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

  (四)由学会办公室印发会员证;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每四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二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换届后,应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中国科协备案。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以保持学会的合法性。

  第二节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之一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学会理事的基本条件

  (一)届内年龄不能超过70 周岁。

  (二)所从事的专业、学科对口,是本专业或本地区的学科带头人。

  (三)热爱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时间承担一定的学会工作。

  (四)本人必须是学会会员,并动员、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从事环境诱变剂的人员入会(理事一般应代表30 名以上会员),组织会员参加学会召开的全国学术会议。

  第二十九条学会理事的基本义务

  (一)按时参加每年一次的理事会议,和两年一次的全国学术交流大会(连续2 次不参加会议或连续3 次仅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将注销其理事名额)。

  (二)按届向学会一次性缴纳理事会费。

  (三)理事本人必须在学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任职,但在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以上职务不能超过二个。

  (四)在任届期间理事本人有义务向学会主办的学术交流大会做一次学术报告。

  (五)在任届期间理事本人有义务以第一作者向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撰写研究或综述学术论文最少一篇。

  (六)理事的联系地址和方式发生变化需及时告知学会办公室;学会的通知收到后需立即返回信息。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二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理事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在任届内,连续2 次不参加会议或连续3 次仅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将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且没有资格入选下一届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0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

  (二)为保障常务理事会正常、有序地工作和行使权利,学会办事机构所在地临近地区的常务理事数量不少于学会常务理事总数的1/3 。

  (三)理事和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四)非从事本领域工作的管理人员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中的比例应低于总数的1/20 ;

  (五)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

  第三节学会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 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副理事长以上负责人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1/4 。

  第三十四条一般不在届内增补或更换学会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时,需经常务理事会议决,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选举,并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经中国科协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提议,并由常务理事会议决,中国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全国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担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 以上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中国科协审批同意,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其任职可不受两届限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四十一条办事机构是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专职业务机构。办事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领导。办事机构必须具备常设性。

  第四十二条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挂靠单位,需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决,并报中国科协批准。如果因变更挂靠单位而发生住所变更时,应同时办理学会住所变更的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挂靠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挂靠单位对学会负责人中编制内人员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此条亦适用于第二挂靠单位)。

  第四十四条为了学会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学术地位、经费投入、对学会的贡献等选择一个以上的第二挂靠单位。

  关于第二挂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主要人员进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原则,以及学会对第二挂靠单位的管理办法等,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挂靠单位应是学会分支机构(包括编辑部)的所在地,原则上可以经选举进入理事会2 名和常务理事会1 名,理事会决定是否具有担当学会领导人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应对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进行管理,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时可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应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其档案管理、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四十六条分支机构是本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学会的组织基础。

  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决可在国内设立本学会的代表机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为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是代表处、办事处或联络处等。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学会的全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十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五)超越学会设定的活动范围和活动地域;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管理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学会向民政部申请,经民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应按规定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确定挂靠单位,实行学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党务、行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施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新组建或换届专业委员会的程序安排和注意事项

  (一)负责人召集骨干协商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一般: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3 -4 名,秘书长1 名(可不设),副秘书长1 -2 名(可不设),常务委员6 -10 名(可不设),委员20 -30 名。

  (二)委员产生于全国各省或各大区,多种行业和部门,应有覆盖面和代表性,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调整每一届(四年)不得少于1/3 人数。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名额数应在委员会组成名额数的1/3 之内。

  (五)副主任委员以上职位任期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届,且任届期满时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

  (六)本学会会员或理事在本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中担任委员以上职务不能超过二个。已经超过的,自己应选择所保留的专业委员会。

  (七)向各候选委员(必须是我会会员)发通知并填候选委员登记表(参照会员入会登记表格自行设计),需设有本人同意栏、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栏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盖章栏。

  (八)候选委员会组成名单和会议召开时间、议程等需提前函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协调、批准。组织工作委员会将在一个月之内答复。

  (九)发通知召开全国学术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最终选举确定委员会的组成并向当选委员颁发本专业委员会盖章的证书。

  (十)将会议纪要和最终确定的专业委员会组成名单在四周内以信函形式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对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和要求

  (一)积极发展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会员,向专业委员会委员和会员转发学会有关会议通知,组织参加学会的学术会议。

  (二)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国际环境诱变剂联合会会员和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会员,否则不能进行资格确认。国际环境诱变剂联合会会员和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会员需是重新注册登记后的。

  (三)专业委员会每年12 月初应有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学会办公室。

  (四)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前需报学会批准,并按请示报告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活动内容。活动结束应有纪要上报学会办公室和组织工作委员会。

  (五)专业委员会每1 -2 年应举办一次以上的活动,内容包括: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学习班、研讨会和其它等。

  (六)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活动情况将在每年理事会上汇报;如果2 年没有举办学术会或组织各项活动将点名通报,第3 年仍没有开展活动的,学会将收回证书和公章重新组建该专业委员会。

  (七)按中国科协的要求,二级学会一般不设财务账号,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室和人员需服从挂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的各项活动应遵纪守法。

  凡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建立单独财务的二级学会和学会其他分支机构除接受挂靠单位的财务管理外,必须按月向学会办公室呈报财务报表,接受学会财务监督,并且按有关规定上交费用(见具体协议)。

  (八)专业委员会应设办公室(可以挂牌),其办公地点的通讯地址、邮编、座机电话、邮箱和联系人等需固定并保持联系畅通,一旦发生变更,立即上报学会办公室和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节变更、注销

  第五十五条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由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报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到民政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学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随着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而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七章自我保障

  第五十七条建立自我保障机制是学会赖以生存和保持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除广开会费、捐赠、政府和社会资助等财源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自主开发是本学会存在与发展的根本保证。

  每届理事会在就职时必须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本届理事会的经济开发与财政来源报告。

  选举一名副理事长专职负责本学会的开发与自我保障工作。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学会财务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由一名副理事长专职或兼任司库,负责对学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六十三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条学会修改章程,须有10 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六十六条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全国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全国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2007 年11 月3 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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