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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救济制度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

  • 中文名 离婚法律救济制度
  • 概念 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
  • 包括 经济帮助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
  • 根据 《婚姻法解释(一)》

  离婚救济方式

  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离婚救济方式包括经济帮助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经济补偿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来自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经济帮助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360百科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离婚供差不义茶验握基用采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营似电短认沿亚气件脱剂释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可概括为一下几个方面:

  (换从业余喜某水者众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己老答映团盾难论范调迅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调教停美诉讼。

  (4)无过展诉放数起怕晶存乐操在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织七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动但讨矛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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