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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

概念

定义一:坏失异黑法犯处老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

定义二: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来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千备容七鸡异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中文名称 船舶抵押权
  • 适用领域 航海

标的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正在建造中的船舶由于还不完全具读两得备船舶的功能,因此不是严格来自意义上的船舶。尽管如此,包括我生石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海商法还是规360百科定,在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上也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种便顾历规定对船舶建造融资很有帮助。

设定

  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通常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他可以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共有人是指对同一船舶共同享有所有范弱权的数人。我国《海商法》 第16条仅涉及了按份共有的情况,依该条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调置预余临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图低存完冲贵乙粉皇末共有人设定的抵押体题己著城足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有关船舶的共同共有依《物权法》 第97条的规定,如对共同共有得船舶设定船舶抵押权,应菜记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船舶抵押权由当事人自愿设定。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登记

  海商法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国际上存在登记强派刘孙即川湖只开体对抗制与登记生效制之分。登来自记生效主义认为抵押权未经登记就无效,登记对抗主义则认为未经登记的抵押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仍然有效,360百科只是其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承采角太地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住得承占从突军灯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环散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效力

  船舶早尔并女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是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不距翻。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从充举让给他人。抵押权人将河阶渐放起断多让可空业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谓治随之转移。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特性

 满缩过补两杆木 船舶抵押权具有以下特性:

  1、意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

  2、登记的重要性。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登记。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海商法》规定登记是船认编英线业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游按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物上代位性。法律困药用火情清散获笑致班赋予船舶抵押权人以物上代位权,即当被抵押船舶皇宪旧措层村述灭失时,对于因船舶灭失所得的注属是服著尽保险赔偿,船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4、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矛互陆引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此外,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老换耐说陆持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5、追及性转觉章。亦称追及效力,即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

  经船舶登记国依法以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方式设定和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应当得到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在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当根据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1)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的,适用原船舶登记过的法律。

具体案例

  案例:

  2008年3月22日,东莞安然公司用"闽燃供2"油轮担保自己对深圳卡迪夫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没有去海事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008年5月5日东莞安然公司将"闽燃供2"油轮卖给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2008年8月5日深圳卡迪夫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此时深圳卡迪夫公司不得向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主张,因为抵押权没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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