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是众识准备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关系:民事行为是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来自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但是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行为是民事360百科法律行为。
- 中文名 民事行为
- 属于 民法
- 参考 魏振瀛 .民法
- 出处 民法通则
基本介绍
民事行为,是公关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概念
民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民事行为种类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来自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翻船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情前减觉措声矿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两件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360百科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变更或撤销行似赶死叫强翻司然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谓审协毫检翻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据还谓州积以识烈应到袁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效力待定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害才于止乐坐确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矛浓植艺分为;书面、口头和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三种。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行为与法律区别
(一)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子"行为;民事行为是"母"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重在合法范围内产生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包括了;合错振云宣法、无效,可变更或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概念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基态赶班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特征
(一)要简航米宗学判棉深图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械块间极,要履行特定形式。
(三)要责难山已其整汉发画式民事法律行为,殖要履行特定形式,其小转贵阳垂失够较套活盾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例如,"物权"是直接的要式法律行为。它符合沙啊上述三个特征;1,"物权"要经依法登记,它的合法性。2,"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要履行特定形式。就是"物权"登记。3,"物权"只有登记(设立、变更、终止)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取得"物权"(有房证)的房屋买卖生效条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要式行为)。而从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房屋,签订合同生效。协导却据座业高爱白审因为,其房屋为具有所有接住山希样早司广往同权(没房证),不具有"物权",也不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行为分类
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
法律行为分类
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注意事项: 1.民事行为并非成立时即生效。 2.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3.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记住这几种,以后就不会混了,只有这七种: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处分行为,赠予行为,奖励和获得报酬等。
准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之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民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民法上效力的表意行为。准民事行为可分为催告、通知以及宽恕。
1、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相对人的催告行为中,虽然可以看出相对人的意思,但其法律后果只是为期一个月的期间的开始,期间届满后,对方仍未作出表示的,视作拒绝追认。这一后果的产生与催告人具有何种意思毫无关联。在一般情况下,催告人更希望对方作出追认表示。
2、通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在这类行为中,行为人表示的并不是某项意思,而是一种事实或者情况,通知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3、宽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却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宽恕是一种以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但被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并非宽恕内容所包含,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其联系在于: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一项民事行为只有成立以后,才谈得上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却尚未生效。
其区别主要在于:(1)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附和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2)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的成立或者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原则等。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3)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4)效力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当事人应受效果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缔约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