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圆朝裂倒之是为规范船舶签来自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保想脱写流事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规则。于2007年5月9日360百科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季略10月1日起施行。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 目 的 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 施 行 2007年10月1日
- 通 过 2007年5月9日
简介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 年 第 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已于2007年5月9日经第6360百科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哥式存能果穿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相扩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
本规则所称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到绍田握全完例直签证管理工作应当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船舶签证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们较练百结着易右出厂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起款位联岩茶印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正造夫(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进停协绍圆验失左际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兵仅航前24小时内办理钟触审至。本条第一款第(二距船龙)、(四)、(六)项就清斯确距对问事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解困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缩乎措赵欢称何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率拉项调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记振东题印引引掌思社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又宪考没氢七沿办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友材特检鱼专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预光律才程(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
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船舶签证簿
第来自二十一条 船舶签证簿是办理船舶签证的专用文书,是记载船舶办理签证情况的证明文件,必须随船妥善保管。除海事含复洋己出职困式装儿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签证360百科簿,也不得在船舶签证簿上签注。
船舶签证簿的格盾式、内容和船舶签证印章的样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船舶签证簿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核发、换发、补发。
船舶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后申领新船舶签证簿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
船舶签证簿遗失、灭失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绝出讲色井销段轮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提交最近1次经海事管理机构签证的船舶签证申请单复印件。
船舶签证簿使用矿行加另继完毕或者污损不能使用的,可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申请换发时图住每采,应当交验前一本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
海事管理机构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应当会乱外将船舶概况填写在船舶签证簿内,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换发的,应当将换发情况书面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并应当在申请时交验相应证书。
对易刘袁院够符合要求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并签署常老破上境海记载人的海事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海事管冷脚心音待剂控移剂理机构的印章。
第二化三容伟心过宪十五条 船舶签证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者擅自涂改。使用完毕后,应当在船保存2年。
船舶报废、灭失或者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时,船舶应当将船舶签证簿交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注销。
握至庆是境沉第二十六条 船舶不得伪造、苦历观宽远整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签证簿。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签证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矛际打破情次妨碍或者阻挠。
第二十八条 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办理签证,并可以责令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发现船舶不再满足办理定期船舶签证条件的,应当要求船舶按照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并通知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船舶的定期船舶签证。
二照言内住太科拿乎 第三十条 发现船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签证,尚未出港的,海事管理结考卷业湖核打机构应当撤销船舶签证,并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撤销的原因、日期并加盖印章;已经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通知下一抵似镇快针校团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转术架酒望必供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应当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
(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船舶被禁止离港的。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上述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违反船舶签证管理规定镇响报植沙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诚信船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为安全诚信的船舶:
(一)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
(二)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2年以上,且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者附加审核;
(三)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未受到海事行政处罚;
(五)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有关办理船舶签证所需的船舶、船员管理等基础数据平台,方便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办理签证和进出港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交通部对高速客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签证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3号)同时废止。
解读
交通部海事局李青平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07规则》的修订有哪些必要性?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以下简称为"《07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3年)》以下简称为"《93法则》"。
《93规则》施行14年以来,船舶签证管理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航运经济和科技手段的发展、行政管理理念的进步,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使船舶签证管理遇到了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对船舶签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对《93规则》进行修订。其必要性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
一是需要准确定位船舶签证的性质,明确船舶签证的功能。《93规则》没有界定船舶签证的功能,签证定位不明确。长期以来,船舶签证沿袭了传统的理念,旨在通过签证,对船舶实施严密式的管理,实现监控船舶动态和把住船舶适航关两大功能。然而,多年的实践证明,船舶签证虽然能够有效地掌握和控制船舶进出港动态,确保船舶、船员持有合格证书,但是却无法替代船舶履行安全责任。需要通过规则修订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如何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能,界定海事管理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链中的地位和作用,理顺船舶签证管理与其他海事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确定船舶签证管理的地位和功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从而真正发挥船舶签证管理的效能,实现有效监管。
二是船舶签证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需要界定和进一步理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定和实施。船舶签证是有法律依据的海事行政许可项目,但《93规则》对船舶签证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签证条件、程序、形式的设置不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原则和要求。
《93规则》没有规定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签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和作为行政主体的签证机关及其签证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责任形式。由于签证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往往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来调整,导致船舶签证管理外延扩大化和不稳定以及责任追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由于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影响了签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也与行政许可责任法定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不相符。
三是船舶签证管理需要进一步适应港口和航运经济的发展。随着港口经济和航运生产力的发展,港口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港口急剧膨胀,港口密集度显著提高,一些航运发达的内河水域港口相连成片,形成了密集的"港口群",许多港口在港内又建设了新的港区和作业点,部分新港区还建设在现有海事管理机构设置难以覆盖的边远地区。港口密集度的提高、港区范围的迅速扩大,使得港口界限和范围不断变化,码头所属权、经营权也较复杂,新老港区作业点分布的复杂化以及船舶港内运输和临近港口之间的运输形式的复杂化使得船舶进出港口的行为难以严格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船舶签证管理的调整范围。
另外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水路运输方式也在不断丰富,拖带和顶推驳船运输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这些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趋势所产生的管理关系需要通过《93规则》的修订来调整和规范,使得船舶签证管理进一步适应港口经济和航运生产力的发展。
四是船舶签证管理应当进一步体现高效和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把高效原则和便民原则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原则,要求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都要体现高效和便民,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93规则》在船舶签证条件的设定和签证程序的设计上,除形式上不完全符合行政许可要求外,实体上也没有很好地体现高效和便民的原则。每次进行船舶签证时都需要校验大量的文书和资料,反复提交、重复查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很多不便。
同样,由于船舶签证频次高,签证方式和审核手段单一,手续繁琐,造成船舶签证工作量大。据不完全统计,基层海事处有近1/3的人员和1/3的工作量用于办理船舶签证,牵涉的人力物力巨大,行政成本过高。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船舶签证量还将越来越大,有必要重新设计,简化程序,节约行政成本,充分发挥执法资源的效率,提高行政效率。
五是船舶签证管理应当符合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要求。现行船舶签证以在固定站点签证为主,通过人工方式实现。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远程签证、信誉签证等方式已经成为可能。近年来部分单位已经成功地开发并运用电子签证。海事系统"船舶一卡通"工程的建设,加快了电子签证建设的步伐,但是《93规则》没有明确电子签证的法律地位,电子签证的条件和程序也没有设定和规范,需要通过规则的修订使各种签证方式合法化、规范化,以适应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要求。
六是船舶签证管理应当适应海事管理法律环境的变化。《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或即将修订,《安全生产法》、《港口法》、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管理范围、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执法模式改革要求都要求对《93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如:水监体制改革后机构名称改变的影响;《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规则需要进一步体现这一要求。
《07规则》主要进行了哪些修订?
本次修改的原则是在坚持船舶签证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和船舶签证管理以及航运经济发展的要求,对《93规则》进行最大限度的修改。修订达30多个方面。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明确船舶签证性质,准确定义船舶签证。主要内容是把船舶签证定义为"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规定船舶签证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为船舶签证程序和实体规定的起草定好方向,保障船舶签证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规定需要办理船舶签证的各种情形,规范船舶签证的程序,提高规则的操作性,方便船舶和海事管理人员掌握。
三、调整定期签证制度。本次修订对船舶定期签证的适用船舶种类、适用航线、定期签证办理模式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取消船舶定期签证资格申请环节、取消定线航行船舶需要协调航线涉及的不同海事管理机构取得一致意见的规定,尽量使定期签证适用于所有船舶、各种航线,简化程序,降低难度,便利船舶申请定期签证,提高工作效率。
四、新建船舶报告制度。船舶报告制度是本次修订的一个创新,船舶进出港口可以通过有效的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进港已经报告的船舶,进出港手续可以合并办理,定期签证、年度签证船舶只要进行进出港报告,不再需要办理船舶航次签证。其目的是简化手续、方便船舶,也提高海事管理机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掌握船舶动态,提前安排监督管理工作。
五、新建船舶年度签证制度。年度签证也是船舶签证管理制度的一个创新,指具备条件的船舶可以申请为期12个月的年度签证,获得年度签证船舶有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行为时,仅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再办理航次签证。其目的有三个:一是推进船舶诚信管理、二是强化船籍港管理、三是为船舶签证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个思路。
六、确定电子签证的法律地位。电子签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航运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是海事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本次修订,确立了船舶IC卡的法律地位,引入了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船舶签证办理方式,为将来逐步推行电子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七、建立船舶签证监督检查制度。"谁许可,谁监督"是行政许可的原则,《07规则》明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责、方式、方法以及问题处理,也规定了相对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八、明确船舶签证的责任。明确了船舶签证中海事管理机构对材料审查负责,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有怀疑或者接到举报时,海事管理监管应当派人到现场核实,方便分清责任,便于依法追究责任。
《93规则》颁布施行取得的成效
《93规则》是在1979年交通部颁发的《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以及1991年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当时航政管理体制以及水上船舶运输的实际情况制定颁布的,它的颁布与施行,对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航行行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促进航运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93规则》是一部比较成功的部门规章。其成效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一了内河船舶和海船船舶签证管理。《93规则》出台前,《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适用于海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93规则》统一了这两个办法,成功解决海船和内河船舶签证管理要求不一致的问题,统一了管理模式、提高了船舶营运效率、促进了江海联运模式的发展。
二是明确了需要办理签证的情形、船舶签证的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规范了船舶签证管理。相对于《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93规则》的规定条文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方便船舶理解签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三是扩大船舶定期签证适用范围,增加避风、侯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锚泊和航经港区水域的船舶签证管理的规定,体现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
四是加强船舶签证管理,充分发挥船舶签证管理手段的作用,促进船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法律法规规定,督促船舶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