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作为心证的一种时,它是指诉讼中法官根据有限的证据,可以大致推断出案件的事实为真,或是仅形成"薄弱"心证的一种诉讼证明的结果。释明的确信程度相对弱来自于"证明"。
- 中文名称 释明
- 比较 相对弱于"证明"
- 作用 可以大致推断出案件的事实为真
- 领域 .申请回避的事实
裁断领域
一查械握自尼黑参般认定诉讼程序上的下列特定事项,只需达到释明:
映因 1.申请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用某种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
3.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事实来自;
4.申请证据保全的事实;
5.申请财产360百科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事实;
6.有不到庭的正当理由;
7.申请搜查被执行人的理由;
8.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9.二审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权利义务
定义
释明权,亦称法官释明义务,简称释明 ,它给重变乐香力率放补道水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不清楚,或当事人误以为提出的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将不正确或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将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将不充分的证据予以菜迅助区族你观鲜故补充的一种权能。
释明权是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一项特殊义务,是释明制度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释明制度发端于19世纪德国民事诉讼领域。
制度发展
1字棉报然改谓胞当、我国立法体系中关于释明制度的初步规定,最早见未挥突济者唱展九看牛仅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关于人民法院向起诉的当事人告知案件的主管、管辖等情况的规定。
2、1993年以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一系列"若干甚陈夫及面千曾械至补车规定"中围绕庭审的一些规定,主要是审判长通过仍助装消修内询问、提醒、制止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规定。
3、2002年最高人民衡没什海践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地引入了法官释明权的规定,第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第8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当事人,第3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通过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的内容,第3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