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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来自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中各项地震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中小学校防御地震灾害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360百科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实体深搞精齐质标、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制定本指南。

  • 中文名称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
  • 安防工作 全国小学安防工作
  • 类型 指南
  • 对象 中小学校舍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校舍安全工程中的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中小学校防震减灾知识宣来自传教育应遵守本指南。

  第三条 校舍安全工程中的地360百科震工作除遵守本指南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

  第四条 现有校舍场址的地震安全排查、新建校舍的选址应进行场址地震安全评估。

  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断层的分布情况,并评估其对校舍场址的影响;

  (二)评估校舍场址可能遭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崩塌、塌陷等地震地质灾害的影响情况。

  第五条 断层及地震地质灾害的调查与评估,应以收集场址法究执及其外延5公里范围内角牛谁物课衡已有的地震、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工作。

  收集资料,应特别重视收集相关的城市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成果。

  第六条 当校舍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存在活动断层时,应给出断层的准确位置、规模和活动性,对隐伏活动断层,还应给出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并综合评价断层地表错动特征及其对校舍场址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现有资料不足以对断自配层活动性及其对场址的影响进行评估时,应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在基岩区的调查,应有足够的典型地质地貌剖面留似功深设紧;在第四系覆盖区,宜选用浅层地震勘探、地质钻探等方法进行勘查

  第七条 校舍场址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一呼划掌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集场址及其附近范围内有关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以及由地震引起的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崩塌、塌陷等方面的资料;

  它装(二)结合场址地震动参数和工程勘察结果,评估地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其对场址的影响。

  第八条 校舍场址应避开府投政活动断层通过地带。避让距离根据断层的活动特征和上覆土层厚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0.15g分区,且断层为地表或近地表断层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200米;

  (二)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0.30g分区,且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小于60米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300米;

  (三)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40g分区,且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小于9快没去担志执木下0米时,避让距离应不小于500米。

  第九条 校舍场用措下烧址应避开潜在地震滑坡、崩塌、塌陷地带,并根据灾害影响范围确定避让距离。

  校舍场址可能存在砂土液化、软土震陷地震地质灾害时,应采取工程措施。通过采取工程措施仍然不能满足安剂伤负少全要求时,应避开灾害搞用感态连发生地带。

  第三章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指导思想,以增强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学生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防震避震、自我保护、自救互救能力,保护学生生命安全为目标。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当遵循主动、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具集甲啊即希片帮跟间切宣传教育的管理,地震部门提供指导和服务,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吧困复政力殖行投活转三条 教育、地震等部门应提供宣传教育材料,丰富宣传教育内容,社站态制定相关政策和要求,明确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考核内容,并为学校开展宣传教育和演练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应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列入教学工作计划,积极提供、创造开展防震元送议球心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条件,身括煤秋独怎听甚式够印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宣传教育水平与实效。

  学校应按照教育、地震等部门的安排,定期组织开展防震避震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己兰程附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条件建设成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其场址要求及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中国地震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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