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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法典拉特

准噶尔统治的年代,是卫拉特蒙古族历史上的辉煌时期,其影响又来自远及中外,尤其是他们制定的《卫拉特法源点判很油践从令验典》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它是蒙古游牧民族的较完善的一部法典,正如研究家们所指出的那样:《卫拉特法典》"是十七世纪蒙古社会的一面镜子"。它之所以被称赞为一面镜子,是因为它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蒙古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刑法和风俗习惯等各个领域。本文试就《卫拉特法典》来对古代蒙古人的刑法思想作些初步的探讨。

么的赶法典拉特

  《卫拉特法典》的一大特点是刑律来自比较宽大,对犯人所给予的刑罚,既人道而又规定明确。在当书压车粉秋科题燃零时蒙古游牧封建统治的历史条件下,能有如此开明的刑法江云数独若月害裂城市思想是难能可贵的。这是360百科否是统治阶级的权宜措施?应当着眼于其所产生并施影响于其间的整个社会存在。这种社会存在制约着该法典的内容和性质。

  刑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因此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刑法为不同的阶级服务,都是有强烈的阶级性。《卫拉特法典》是由准噶尔部首领巴图尔洪台吉为首的蒙古封建首领们为挽救民族危亡于1640年制定的。其立法原则和法制思想内容也针讨沿于志影吸重同样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卫拉特法典》的刑法原则上不使用死刑(适用死刑者只限于有关国家防卫方面的三个场合),而倾向于使用罚款,这到底是为增连什么呢?该法典的国内外研究家们都把废止死刑的原因归之于黄教的影响。难道,这真是蒙古人“佛心”发作的产物吗?举刘论他烧感严其实不然。我认为,它既有消始编再探对马显蒸度历史原因,又有客观现实因素。二者归结为一点上,即有其深刻的功利基础。

  古代蒙古人传统刑法思想的核心是,注重经济实利和血亲族源关系,体现在法制思想上则集中表现为实利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立法原则。《卫拉特法典》开宗明义地主张:“蒙古人与卫拉特人应联合一缺价黑变析负防起,对违反法典规定(受某少众言即所规定的行政秩序),杀(人)和掠夺大爱玛克人民者全蒙古和卫拉特应团结起来(攻击打倒之),犯人阙所,没收其(犯人)全部财产,一半交给受害者,一半(剩下的)平均分配”。①我认为这是古代蒙古人的经济实利主义和蒙古至上主义的缩影。当然,这不能说该主张代表了整个蒙古人的传统刑法思想,但至少可以说它是蒙古传统刑法思想的主干。它们(两个主义)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古代蒙古刑法思想的核心刘统章

经济实利主义

  十七世纪的卫主食谈推算拉特人按照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经营上的需要,对土地(牧场)进规刘行了调整,规定了牧地教款乱临林必。如《卫拉特法典》中明文规定,各部落企硫八交类烟防失企用及部落成员必须在部落成员共有地分配到的牧地游牧,不得擅移游牧,不准越入他人地界。在此,我们不能不论及游牧民与畜群的关系问题。畜牧业是蒙古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命脉。游牧民的基本生产活动是游牧,辽阔山供的草原被用来放牧牲畜。畜群在一个地方把草吃光了,游牧人就赶着畜群到另一个达大二至列松附领钟即低地方去。如果那里已被另一游牧部落占据了,那么他就得诉诸武力维护绝究不啊根也司自己的放牧权,或者把这种权利让给比较强大的对方,而自己则必须另找牧场。因此,凡有利可图之地,那怕远在西极和东鄙,牧民也要向那里进发。游牧人经常为其生产和生存的基本条件——牲畜寻找牧场,从而引起了草原上的不断的迁徙和无休止的战争。

  成吉思汗1206年取得政权之后,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蒙古的惯例,分配土地“兀鲁思”,他把这些“兀鲁思”作为世袭财产分给自己的儿子们和功臣们。十七世纪的蒙古人也继续遵循着极为古老的游牧传统。如1618年,以和鄂尔勒克为首的土尔扈特人民西迁到伏尔加河流域开拓新牧地这一事实,便是明证。

  牲畜是蒙古人的主要财产,它可以代替货币成为交易的单位。牲畜越多即越富,反之则将饥寒,以至饿死。所以他们对牲畜的得失极为重视。当游牧民触犯了刑律必须科以刑罚时,牲畜还可替罪偿罚,当作性命的替换品,以牲畜赎免死罪,这几乎成了整个蒙古社会的通例。如《卫拉特法典》第47页规定:“(纵火)杀害高贵者阙所;杀害中层阶段者处以牲畜三百头及贵重品三十个,杀害下层阶级者处以十五罚九及贵重品一个的财产刑”。成吉思汗的《大札萨》亦规定:“杀人犯之刑案,如能付出赎金,则可免死。”牲畜赔偿是古代蒙古人实行的最为广泛的最重要的刑罚之一。没收犯人全部牲畜,即等于是判处了死刑。所以对蒙古人来说牲畜是极为重要的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侵犯私人财产的行为,特别是盗窃牲畜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如《大札萨》中规定:“盗马者,以同种之马九头赔偿,如无偿还能力者,可以其子代之,无子者,如屠羊处其极刑。”又如《阿勒坦汗法典》亦规定“如奴仆致他人死亡者,抄没全部家资。如更犯盗窃罪,处以死刑”。《卫拉特法典》虽然对盗窃罪没有采取死刑,但对盗窃的追诉极为严峻。

  蒙古人的心目中,罚畜就是得到补偿或是满足嗜利欲望。也许这一罚畜传统,把蒙古人的嗜利欲望逐渐增强起来。在《卫拉特法典》中这一传统得到了极大的发挥,几乎事无巨细都有罚畜的规定。十三世纪中叶出使蒙古的约翰·普兰诺·加宾尼写道:“他们非常贪婪;他们提出的要求,极为苛刻;他们保有财物,是绝不放松的,而以财物给人,则最为吝啬”。② 蒙古人对财富的态度,从这一外国人的记叙中明显可见。蒙古人的法律在外族人中的形象如何?据历史记载,元统治者,把色目人(中亚细亚人)列为第二等公民,是因为色目人在商业对他们的贡献要超过汉人很多倍,而汉人除了供给他们固定的田赋外没有别的用处。这导致了法律上的不公平,在刑法的具体的条款中也有反映。如《大札萨》中规定:“杀人犯之刑案,如能付出赎金,则可免死。但伊斯兰教徒为,赎四十巴洛比,对杀伤汉人,则一头驴之规定。”在国外“蒙古人的札萨和法令是,向他们纳款投诚者,一律免遭他们凶残的暴虐和凌辱”。③ 总之,蒙古人的法律是否满足他们的利益为转移的。这是赤裸裸的功利主义的体现。

  不过有一点,使我们不容忽视——出于本民族利益的考虑和保持牧民和睦的愿望。《大札萨》和《卫拉特法典》中除了维护封建主利益,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等方面的规定外,也有一些热爱本民族并维持优良习惯的规定。如《大札萨》规定“旅行者,如遇到正在用餐的人们,可下马共餐不必得其允诺,原主人亦不得拒绝。”这种习惯,到现在仍在牧民中保留着。《大札萨》亦规定:“……左邻右舍,守望相助,爱护邻人如爱护自己,不得伤害及侮辱邻人,共同维护国家、城镇之秩序”。在古代游牧民族中不存在那种毫无人身自由的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制度。统治制度也并不十分严酷。牧民“受着‘首领’们的束缚,但拥有一定财产和人身自由,他们能够经营个体经济,把剩余价值奉献给自己的主人”。④ 不同等级的人,犯了同样的罪按刑律罚畜时,考虑和照顾到了下层人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卫拉特法典》第38页、第44页)。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维护民族普遍利益的传统精神。有时候采取了比较明智的政治步骤。据《蒙古秘史》记载,窝阔台汗为赈济贫民规定:“每一百羊内,可只出一个羊,按济本部落之穷乏者”。⑤ 又如噶尔丹汗的敕令命令鄂托克长,每四十户的得木齐都应救护贫困者及无家可归者,违反者可以处以严罚。⑥ 总之,蒙古人在讲求实利的同时,在民族内部以慈为怀,普渡众生的传统意识依然世代延续并对法制产生一定影响。

  蒙古至上主义

  1640年《卫拉特法典》同其他法典(如《大札萨》、《元典章》等)在其内容和特色方面来看有明显的不同,但在法的实质精神方面,却一脉相承,较为突出地贯串着血统高于一切的精神。

  元朝被明朝打垮以后,蒙古人曾一度群龙无首或处于被他人分而制之的局面。他们迷恋昔日的蒙古帝国,并曾多次试图恢复它,但总是以失败告终。他们虽然隔着千山万水、天隔一方,但他们都念念不忘祖先的业绩,继续遵奉着成吉思汗的命令与典范,更没有忘记成吉思汗的战略首先是联合毡帐内的一切蒙古人的思想。当民族危亡的苗头逐渐显现出来的时候,他们极度为关注,做出惊人的举动。1640年蒙古卫拉特的会议就是证明。他们不怕路途遥远,从北蒙古、青海及西伯利亚和伏尔加河草原来到准噶尔,以全民族的名义(除漠南蒙古十六部四十九旗归附清朝外),共商挽救民族危亡之大计,制定了举世瞩目的《卫拉特法典》。关于1640年的蒙古卫拉特会盟的意图,18世纪卡尔梅克历史学家噶班·沙喇布在他的《四卫拉特史》一书中说的更为明确。他写道:“据《卫拉特法典》记载:在盟会上诺颜们共同宣誓:“不用蒙古人作家奴;同一血统的人即使沦落为属民,也不让他们陷于涂炭;不让他们的女儿当陪嫁的丫环,也不让她们当家奴,不把她们送给异姓之人,不让她们流血牺牲!”⑦ 这种不压迫“同一血统”的人的作法绝不是偶然的。略作历史的追溯,便不难看出,在多数情况下它是蒙古人一贯的传统。

  蒙古人的空前统一迫使他们更加珍视自己的传统和习俗,民族意识也逐渐增强起来。如成吉思汗时时不间断地苦口婆心地对诸子、诸弟说:“凡是一个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聆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大人物信用奴仆而疏远周围亲信以外的人,富有者不救济国内人民,轻视习惯和法令,不通情达理,以致成为当国者之敌;这样的民族,窃贼、撒谎者,敌人和(各种)骗子将遮住他们营地上的太阳,这也就是说,他们将遭到抢劫,以致倒毙,腐朽,化为乌有”。⑧ 这些教诲在他的《大札萨》中都有体现。无论如何,蒙古征服战争的服利强有力地激起了蒙古人的民族感情,唤醒了他们的自尊自爱的觉悟。但从这种情形中滋生了民族歧视。

  在元朝,无论是法制上或现实生活是都表现有区分为四种身份阶级的严格制度。即: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这种以等级制度来标榜蒙古至上主义,不仅决定它的政体,也决定了它的法律形象。在刑法上:规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分属不同的机关审理,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蒙古打死汉人只流放北边充军。⑨ 据《元典章》所载,很多法令,都是针对汉人、南人制定的,并且指出蒙古人不受这些法令的约束。这是明目张胆的民族歧视和功利准则——显然是以蒙古人的利益为最高法律准则。

  蒙古人征服其他地区或国度后怎样对待被征服地人民的?请看出使蒙古的约翰·普兰诺·加宾尼的记叙:“在皇帝的宫廷里,我们看到雅罗思老(一个贵族出身的人,翰罗思的一个大公),也看到谷儿只国王和女王之子和许多重要的算端们,也看到肃良合的首领,这些外宾得不到适当的尊敬,而被指派照料他们的鞑靼人,不管出身如何微贱,则走在这些外宾前面,并且总是占有最前面和最高的座位;确实的,这些外宾常常不得坐在他们后面”。⑩ 从这个事例中也可以大体上想象出来当时蒙古一般平民的社会地位。据历史记载,在征战中蒙古人的一贯方针是,谁要是不向他们投诚或践踏他们的法规,进行抵抗,谁就遭到彻底的杀戮;反之,若不抵抗或自愿来降则让其保持原样或日益兴旺发迹。在战场上,他们为了减少蒙古士兵的伤亡,逼迫战俘打头阵,攻击他们自己的人,如有任何反抗表现,便斩尽杀绝。

  元朝覆亡之后,蒙古人,从此开始了百余年割据混战的历史。然而,不应把这个事实直接理解为民族意识衰退的反映。这与其说是蒙古封建汗王们为争夺汗位而造成的,毋宁说是重建蒙古帝国美梦的延续。这种“美梦”在蒙古人的思想里长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正是这个“美梦”孕育了他们雄心壮志,并在蒙古历史上造成了许许多多的成吉思汗式人物。

  成吉思汗家族血统神圣的观念也继续存在着。名声显赫的卫拉特的也先太师曾把自己俘获的敌人误认为是成吉思汗的后裔而释放的事实便是明证。如亦力把里王歪思同也先作战时被俘后“他被押解到也先太师之前。也先太师思忖:‘如果他真正是成吉思汗的后裔,他就不会向我行觐见礼,而会把我看成下等人。当歪思汗被带进来的时候,他下了马(因为他是骑着马的),(也先太师)恭谨(俯首)地迎上前来。但是,这位汗却转过脸去,连手也不抬。于是,也先太师就确信歪思汗是成吉思汗的后裔,并以优礼相待,将他释放”。⑾ 可见,蒙古帝国的创始人成吉思汗的大名血统神圣的观念,在15世纪的卫拉特人中也没有绝迹,反而一直被人们尊奉着,保持着。

  参考文献:

  ① 以下均指戈尔斯通斯基:《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彼得堡1880年版。

  ②《出使蒙古记》、[英]道森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10月,第16—17页。

  ③《世界征报者史》[伊朗]志费尼著,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5月,上册,第14页。

  ④《蒙古社会制度史》[苏]符拉基米尔佐夫著,刘荣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3月,第182页。

  ⑤《蒙古秘史》,巴雅尔校注、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5月,下册第1448页。

  ⑥ 戈尔斯通斯基:《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所载《噶尔丹 洪台吉第一项补充敕令》彼得堡1880年版。

  ⑦ 转引自《蒙古学资料与情报》1987年第四期。

  ⑧《史集》[波斯]拉施特主编,商务印书馆,1983年,北京,第一卷第二分册,第354页。

  ⑨《中国史纲要》剪伯赞主编,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1月,第126页。

  ⑩《出使蒙古记》,[英]道森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10月,第16页。

  ⑾《中亚蒙兀儿史——拉失德史》第一编,第246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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