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布鲁赫公式"是拉德布鲁赫在1946年写就的《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中提到的词语。
- 中文名称 拉德布鲁赫公式
- 正文 "拉德布鲁赫公式"是拉德布
- 舒国滢指出 对于国内实在法进行实质认定
- "一方面 我们应当承认实在法的有效性
出处
"拉德布鲁赫公式"是拉德布鲁赫在1946年写就的《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该文已被舒国滢翻译成中文)中有详细的介绍。
这篇文章主要是针对二战以后德来自国出现的系列疑难案360百科件而写成。例如,二战以后在德国国内对纳粹战犯如何进行审判的问题,就成为其时德国学界、实务界,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对于德国第三帝国法律性质的重新认识,而其最核心的部分就是纳粹法律之合法性的认定。
争议
舒国滢指出,对于国内犯却黑专实在法进行实质认定注定是一个悖论:
"一方面,我们应当承认实在法的有效性,或者肯定其存在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当实在法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时,又有必要对法律进行道德的评价,担器品下越果为即对实在法之'法性'的认位东病科远掉味定。
反之,就要就其效力做出否定的判断,否自冲出置答定其具有有效性。做到这一点在理论上异常困难,即使能够证明其违反道德军纪村民要论响识传和正义,但是对于具体的个案,肯技费斗住决丰才定还要牵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问题"。
这个问题在当时德国司法界、实务界讨论极为热烈。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这篇文章中提出了如下"公式":
首先,所有的实在法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定其效力;
其次,除持回温我六又划易纪指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正义。
第三,从正义角度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
历史意义
破过派衣生让构 "拉德布鲁赫公式"对学界广泛的讨论起了催化作用,也农强甲分跟派名角激起了二战之后自然法学思想的复兴,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德国法院在处理两德分离期间来自频频发生的"柏林墙射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拉德布充矛造刘标国鲁赫公式"总是被反练活制波声探些并导复地提起。
评价
"对于二战之后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冲突和对抗,'拉德布鲁赫公式'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360百科案,不能说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但至少不是最坏的。拉德布鲁赫总是这样以务载均谓修则愿苏实、贴近现实生活的态度从事其目象建转学术研究。"舒国滢细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