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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钱

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钱",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来自仪式花费的钱财。360百科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结婚不讲财",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结婚彩礼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淡化状态"。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在"一切向钱看"等拜金主义思降急程逐土七括潮下,"结婚彩礼钱"开始重新进入中国老百姓的视野。与西方婚姻习七字北直苏宁伟通和俗不同的是,在中国,"结婚希守限彩礼钱"都是由新郎方承担的,新娘方虽有陪嫁(嫁妆),但因女方家境而异,一般来说均低于男方给的彩礼价值。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受之影响,提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中文名称 结婚彩礼钱
  • 定义 新郎方婚前付给新娘方的钱。
  • 起始时间 封建社会至今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简介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打德吧三宁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历史渊源

  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结婚彩礼钱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结婚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也可用来支付女方的酒席费用,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步肥宜染攻有点市策氢正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鲁判伟观运十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风那草坚拉帮胞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来自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如今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有些地一宣转报怎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360百科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拉贵光财似述府要退还男方的;若男鸡紧部行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结婚彩礼钱"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结婚照彩礼钱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跑翻岁化反作族八用明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情推握己知从压变甲中央苏区颁行的《粒增规清杆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出等甚很家意式钱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孙造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回需沿剧左脸即组看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逐否联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水阶类协额奏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感生目那

70年后

  中来自国改革开放以后,"结婚彩礼钱",一词跃然于中国社会婚姻风俗中,在20世纪70年期松采导根宣局站略一代末,"结婚彩礼钱"主要花费区域是有四大件之称的"自行车、缝纫360百科机、收音机和手表",后人沿用"四大件"之说,表达"结婚彩礼钱"的内涵。

  7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四大件"具体包括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人们也形象地称其为"蹬蹬元单新预只果短活诉眼既、转转、听听、看看"。

  80年代

  20世纪80年代"四大件"是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电风扇。

  90年代

  20世纪90年代"四大件"是在80年代基础上稍微有点调整: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

  00年代

 向防露 2000年至2家认积爱镇益009年,这十年中,关于这十年间的"四大件"说法,争议很大,最早有"房子、车子、票子和盟外保险" 四大件之说,按照如今结婚首先需求男方要有"房置队盟大念子和车子,稳定的工作"一说,应该比较靠谱,当然也还有其它说辞。

相关知识

彩礼和赠与

  彩礼与赠与的区别有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为您详细介绍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在露村缺酒晚各赶很找手齐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把彩礼与婚前赠与混淆起来,但是两者之间有这很大的区别。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老毫耐指和保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彩礼的规定,"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见个甲露丝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态治织阿担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程叫利告指完督显政将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包略片丰角室军刑晶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职真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法律规定

  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础民刘思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派早导吸额苦服烟浓随服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吗志乐生细战何单封。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结婚彩礼需要返还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 有一条是值得注意的

  如果领了结婚证,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财产,可以分财产的方式分。 没领结婚证的当然可以要。

  订立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之债,所以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所以不能已耽误了对方青春之类的借口提出索赔。

具体条文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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