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成立于1985年10月,在1993年5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一级社团。是全还伟杂国性的联合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校友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
- 中文名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
- 外文名称 Alumni Association.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AA.BUAA
- 成立时间 1985年10月
- 组织性质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组织概况
组织机构
现任会长是学校校长徐惠彬院士。校友总会目前在国内拥有69个地区性会员单位;在海外拥有15个地区性会员单位;苗觉严还有5个行业协会。目前校友近合养形20万人。校友总会工作主要是弘扬母校优良传统和学风,以学院和地方校友会为重要依托,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友联谊来自活动,增强校友凝聚力;大力宣存动宁高跳破村传母校的最新发展变化,增强校友对母校的了解,促进校友与母校在教学、科研、学术、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积极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的成就。
工作宗旨
为了加强校友工作,学校成立了校友总会秘书处360百科作为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2012年又成立了校友工作办公鲜愿重室。秘书处的工作宗旨: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感情沟通信息,共同发医办连增展,树立学校形象,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国家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工作职能
1.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可阿怀费胶资输逐母校之间的联系;2. 协助学校筹备和组织每年的校庆活动和组织学术交流等活动; 3.联络校友,建立校友数据平台(库),随时更新校友信息;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密切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增进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增强学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4.服务校友,关心校友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支持校友事业上的发展,使学校成为校友事业发展的坚强后盾; 5.树立母校良好形象,宣传学校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的最新成就,增强校友为母校而骄傲和自仅豪的情感。激发关心支持母校建设发展的热情;4.开发拓展校友资源,鼓励校友在母校学科建设学校交流、木宪题希顺贵扩含产业发展、人才引进、捐资助学众历明、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为母校建设发展多做贡献;5.办好《北航学人》、《北航校友通讯》、《北航校友电子简报》、校友总会网站,总会下死王留地刘设秘书处、综合办公室、校友发展部、校友网络信息平台管理部式但、校友编辑部、校友企业家联盟联络部。
组织章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的名称染河解吃洲领吧此袁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Beijing Universit雷希久么煤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缩写为"AA.BUAA"。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北航校友会")是全国性的联合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小学的校友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校友包括:北航和北航建校前原清华大学、北洋大学、厦门大学、四川大课补合剧可学、云南大学、西北工学院、华北大学工学院的航空系和西南工业专科学校航空科的历届毕业或肄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大专生让拿好联若动带某很传费、进修生、走读生、函授生、夜大学生、代培生、特别班的短训班学生以及历年的教师、职工、干部、兼职教师、进修教师、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等。
第三条 北航校友报承职各空利阿一计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北航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北航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她紧清种破额房作风,为科教兴国、振兴中华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北航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北航校友会的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办公楼1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北航校友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
(二)出版刊物《北航校友通讯》;
(三)编辑《北航校友通讯录》;
(四)协助北航党政领导筹备和组织每年的校庆活动;
(五)征集北航校友对母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
(六)通过校友的信息交流,了解社会各界对北航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
(七)组织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北航校友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北航校友会的会员,必须是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校友,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北航校友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北航校友会的意愿;
(三)在北航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内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北航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长按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编入《北航校友通讯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北航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北航校友会的活动;
(三)获得北航校友会编辑和出版物的优先权;
(四)对北航校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北航校友会的决议;
(二)维护北航校友会的决议;
(三)完成北航校友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北航校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给《北航校友通讯》投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北航校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北航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且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北航校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为9~1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的职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北航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请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北航校友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北航校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缺席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北航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北航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母校北航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北航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北航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北航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北航校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北航校友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北航校友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北航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北航校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北航校友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北航校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请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请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北航校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北航校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北航校友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北航校友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北航校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7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航校友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