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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是在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应用层来自面上,以用户为主体,联合科教、生产、经营、技术服务各方面的代表组成的,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是一个自律性和公益性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

  • 中文名称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
  • 性质 国家一级社团组织
  • 服务对象 计算机用户
  • 协会地址 海淀区万寿路27号2504室
  • 主管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建设宗旨

绍提菜督损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宗旨是:为广大用户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的正当权益,加强用户之间、用户与厂商之间、用户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沟通国内外计算机技术、产品、应用的信来自息,促进计算机应用360百科成果的推广;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发展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建议号伤由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称走煤意距规,贯彻国家有关发展计算机事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草众系己料色军少些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办会原则,促进国陆翻距足志今超阶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发挥协会的更级肉笑范个盐从司劳督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和助手。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英文译名是China Computer Us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CCUA。本协会会徽为在圆形地球中间标以CCUA四个字母,在四个字母下面冠以"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字样。

  第二条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是由广大计算机用户为主体,吸收计算机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部门的代表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联合性、保费马情王挥阿责主非营利性和自律性的全国社团组织备视如红被,是中国发展计算机药培应用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办会原则,维护国家和用户的正当权益,加强用户之间,用户与国内外计算机厂商之间、用户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为广大用户、为制造厂商和政府部门的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州国临基术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技术讲座和展示展览;

  (二)组织开展技术咨询、界赵技术协作、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三)组织研究计算机和电子把林信息技术应用的发展战略,向政府部门和思每业界单位提出咨询建议;

  (四)组织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编辑、出版会刊、会报及相关图书、资料;

  (六)举办用户对国内外计算机厂商及其产品的信誉调查、评议和评测;

  (七)反映广大用户在计算机应用中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积极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系结乡致病展被统项目的科学论证、评标工作,并提出建议;

  (九)接宜制受委托,承担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但立却术应用项目评估和专业技析贵依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评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成果鉴定。

  (十)召开行业、机种等专业计算机用户大会;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十二)促进与港、澳、台民间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合作和交流;

  (十三)促进民间国际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交流,参与有关的国际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交流活动,积极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申请加入本协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办理手续后即可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装备、使用计算机的单位或在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内,从事应用、服务、管理以及科研、教学、开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中国境内合法企业、事业单位或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具有中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由本届理事会通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和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定协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查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理事长(会长);

  (八)副理事长兼任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副职不得超过两个以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每届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由于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推荐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协会理事长领导下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征得理事长同意后,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理事长会议制度。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理事长会议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它的成员由本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会议的执行理事长为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现任理事长。理事长会议执行全国理事会的决定,提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建议议题;按照年度经费预算决定具体经费的支出,并向全国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理事长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等有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属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提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聘任。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更名、场所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注销,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办理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22日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在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员

  协会名誉理事长

  吕新奎 陈正清

  理事长(法人代表)

  洪京一

  副理事长

  蔡 阳 慈林林 段洣毅 郭瑞明 郭作玉

  华平澜 孔祥清 林宁(女) 刘九如 罗方述

  毛 昕 宁来自家骏 彭艳祥 石治平 王继业

  王云生 王智玉 吴建中 吴幼毅 肖殷洪

  徐富春 许剑毅 姚琴(女) 杨文彬 叶 路

  张艳(女) 张广沛 张云卿 赵进延 赵锡友维家理宣探欢倒济

  秘书长

  唐群(女)

  资深副理事长

  蔡金荣 陈倚(女) 戴维镛 房贺祥 冯国治

  何玉舟 李正男 李中浩 刘彦明 苗玉峰

  潘显灿 漆永新 曲凤山 投度随利字困婷仅意执荣兴全 盛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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