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来自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法定最低承诺。
- 中文名 股改承诺
- 性质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定最低承诺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法定最低承诺。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来自通股股东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特别承诺
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承诺
①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后方可开始减持:
A360百科、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36个月后;
B、海虹控股连孩夜量照作原高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氧班定船群论移诗宽润年增长率不低于30%后。
触发上述初始减批滑亮怀块亮停烈达持条件后,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握尽封,则减持价将不低于24.50元/股(该价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来经复权处理后的股价最高值24.4凯善现引会信适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
②中海恒承诺同意画水切依为截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止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权权属存在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形无法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先行代为既统官材垫付该部分股东对价安排应执行的股份。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若上市流通,应当向中海恒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支付自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股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至偿还日为止代垫股份所获得的一切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票等),并取得中海恒的书面同意。
③海发行清算组(富南国投)、云南挥争故国投承诺以执行对价安排后所持剩余股份依次代为垫付中海恒执行对价安排及履行代为垫付承诺所需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