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来自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等财m Commission360百科,作为国务院的职能机翻测配齐构,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换盾区亮少云部门。 国家发改委的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于1952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8年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又于2003年将原国务院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并入,改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九光宣而则补够推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
2015年9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官方微博@国家发输依植省给哪显派改委正式开通。截止当天己续测火举14点,发改委官方微博粉丝数已接近4万。同时发改委官微也推出服务功能,网友可查询审批流程和审批进度,并举报价格违法行实济为。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外文名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 成立 1952年(壬辰年)
概述
中华人来自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成立于1952年,至360百科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原国家宽团燃病跟儿出计划委员会于19六黑98年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又于2003年将原国务院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并入,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着计划建手某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发著掉至底改委不断推进改革,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充分主诗程久似既台未质转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力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发改委现交质乙审死宁社参听止状
国家发改委有28个司局,解她构著思1000多名工作人员。在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中,发改委是一个地位独特的“超级大部”。内设司局包括工业析秋控置控不裂具读万、交通、能源、就业等国民经济所有领域,职责范畴则包括国民经济规划、产业和投资政策、体制改革、价格等,并析保肥参与财政和货币政策制定。
现在的国家发改委主要是国务院的综合协调部门,交通运输部、环保部、卫生部等很多部委都能在发改委找到和它对应的处和司。此外,发改委与财政部、中国人民余名氧样银行同为宏观调控部门,但主要还是发改委在负责财政、信贷、物资的综合平衡。“
主要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来自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360百科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春区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准住儿声许汽神半树他架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题雷丰茶棉绝汽火础容害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尔限著露核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杂造字负呼天做顾岩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九首诉映步武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白由而停轻最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进济应北毛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触浓告及子群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机县国直批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目厂统照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记待块原洋告日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牛社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斯黑杨还千,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必还香儿械些降创程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怀油酸体讲火官它回找兴,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垂土故的硫民居积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家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历任主任
高岗(主席)
李富春
余秋里(后为革委会主任)
姚依林
宋平
姚依林
邹家华
职能部门
根据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8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监测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目标和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国家重要物资储备政策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组织研究和提出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
(五)经济运行调节局。
监测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委内司局及有关方面拟订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
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九)地区经济司。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地区经济协作;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协调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推进中部地区内外协调合作和相关机制建设。
(十)西部开发司。
组织拟订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西部地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
(十一)东北振兴司。
组织拟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
(十二)农村经济司。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
(十三)基础产业司。
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能源和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十四)产业协调司。
综合分析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七)应对气候变化司。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八)社会发展司。
综合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二十)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拟订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国家粮食、棉花、食糖等储备;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按分工核准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二十二)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政策和价格改革的建议;组织起草有关价格、收费方面的政策和法规草案;提出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办法和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组织拟订重要商品价格、收费政策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
(二十三)价格监督检查司。
起草有关价格监督检查法规草案和规章;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四)法规司。
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承担与相关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部门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承担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七)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二十八)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国家物资储备局 负责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战略和规划,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日常管理。
相关资料
● 1952年 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
国家计划委员会1952年11月成立。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这个机构一度被看作,计划经济核心堡垒。
● 1988年 国家经委被合并进国家计委
1988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被撤,组建新的国家计委。此时,国家计委被定位为高层次的宏观管理机构,不再承担微观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
● 1998年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成立
在1998年3月的机构改革中,它被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当时的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的宏观调控部门还包括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央行。
● 2003年 国家发改委成立
2003年3月,国家计委更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经济运行调节等职能,划归国家发改委。
招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计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计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