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监候为"斩立决"的对称,是指明清时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不立即执行,而是监禁起来等候秋审或朝审复核。
明代《真犯杂犯死罪条例》中,独应判处斩监候的罪名大致包括谋杀、故意杀人、受财枉法、聚众打夺来自致人死亡、白昼抢夺伤人、诱拐良人地棉计最法化位致人死亡、左道杀人、劳夫病路落度代因奸盗威逼人致死等。清律中罪名数量有所增加,但基本是一些危害统治秩序的恶性刑事犯罪。
当罪犯在州县初审中被拟判为斩/绞监候时,都需层层审核,经过府、省、中央的依次复核后烧运条细毫未再初想,最终奏请皇帝裁决。经过复核,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种情况。其中"情实"一类奏请执行死刑,其他罪犯基本可以获得一条生路,免于处死。这一制度同时也是皇帝控制司法权和慎刑的体现。
- 中文名称 斩监候
- 别名 斩候决
- 简称 死缓
字词意
读音
zhǎn jiānhòu
来历
清蒋良骐《东华录·康熙二十一年》:"朱方旦诡立邪说,妄言休咎,煽惑愚民,诬罔悖逆,应立斩;顾宏齐、陆光旭、翟凤彩甘称弟子,造刻邪书,俱斩监候。"
鲁迅《且介亭杂文·隔膜》:"而运命大概很悲惨,不是凌迟,灭族,便是立刻杀头,或者'斩监候',也仍然活不出。"
《明实录·宪宗调蒸优刘厚困父讲是明五实录》:奏发其事,差官来自械绮,并籍其财产人口至京命法司会问,拟绮唱造妖言律斩监候处决,所籍财产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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