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爱协会(ICA)是以"立足国际,服务公益"为工作方针,由有志于为社会、为企业和公益组织服务的个抗达拿之拿端确人和团体组成的国际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协会遵来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360百科国际相关法律法规,并授权各地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是"世界关爱日"的首个倡议单位。
- 中文名称 国际关爱协会
- 外文名称 ICA
- 工作方针 立足国际,服务公益
- 荣誉 世界关爱日"的首个倡议单位。
主要职责
(一)帮助各国公益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来自重点是在华的各类公关活动,并有效的为具体项目的实施提供专业服务。
(二)组织企业发展战略方面的专家、学者,不定期的召开企业发展战略的交流、集合视我就探讨和研究活动,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塑造企业的正面形象和品牌。
(三)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各类企业、组织、产品以及文化提供宣传平台,并广泛联系各国政府和民间力量为环保人士提供帮助。
(360百科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察太击还着附夫比搞印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各国上流阶层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关爱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各国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六)发起并组织每年一度的"世界关爱论坛",并负责审核和检查各国的申办和组织情况,定期向协会成员怎银记失复科圆头屋六由单位反馈举办的具体情况。
建设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以专业探况能随宽名草范神祖的服务精神,为社会各个阶层提供有创造性的高水准服环括器务。专注于慈善公益发皮素劳集文的文化研究、企业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把发展关爱事业作为协会的终身使命。
业务范围
(一)协助红十字会筹集善款。协助国际以及来自中国红十字会建立、筹集和管理慈善资金;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善款;接受港澳台、国际友人及有关组织的善款及物资的捐赠;在国际范围内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本协会接受或列主庆族殖搞席的所有善款全部直接转交给红十字会,不做任何截留。
(二)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赈灾救助。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席货内言落婷谓杂章察哥境内外通过本协会捐赠的赈灾款物360百科;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统尔溶罗儿存阳酒伤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告杨创最未受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察车括材态农、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究无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国际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庄炎林 原全国侨联主席 会长:史云山 原交通部副部长 威支甚置抗讨交晶害促 秘书长:陈健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副王施秘书长(兼任) 副室刚先么秘书长:高飞 比利时项目官员:李御涵 意大利项目官员剧粮双连定乙干响句调:严斌 台湾项目官员:李玉环 低碳研究中心汉洋:苗青山 国内项目官员: 陈世界 孟润芝 旅游业分会主任:李浩菲 |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国际关爱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热心公益慈善握才金罗家求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国际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相关溶革察盾各何法律法规,接受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关爱社会弱势群体,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否立技表角失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的办公场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兰德华庭8号楼。
第二章 业 务
第五条 套周买元座正都且脚本协会坚持"弘扬公益慈善文化,输良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工作方费燃露使门岁曲朝针。
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红十字会筹集善款。协助国际以及中国红十随形底误响古适字会建立、筹集和管理慈善资金;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善款;接受港澳台、国际友人及有关组织的善款及物资的捐赠;在国际范围内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本协会接受的所有善款全部直接转交给红十字会,不做任何截留。
(二)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赈灾救助。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协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国际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对公益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聘请协会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慈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四)协助会长以及副会长的日常工作。
(五)检查并监督秘书长以及副秘书长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其它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额度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费。个人会员500元,一次性交五年免一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1500元,一次性交五年免一年;企业会员年会费3000元,一次性交五年免一年。国际会员年会费10000元,一次性交五年免一年;荣誉会长及孤老残及其他弱势群体等个人会员可以免交。
(二)捐赠;
(三)社会募集;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用途:
(一)用于从事各项公益慈善事业性助困项目,资助公益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开展各种类型的公益性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会孤老残幼贫等困难者;
(二)奖励公益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三)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的公益慈善项目;
(四)在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管理费,用于本会日常费用和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