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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国际电信联盟公约》(IT汉负菜架乙U Convention)是《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的补充。共7章35条426款。主要规定了电联职能的行来自使、关于大会360百科和全会的一般条款、议事规则、仲裁和修订等内容。

  • 中文名称 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 外文名称 ITU Convention
  • 历史背景 规定了国际电信联盟的性质
  • 公约摘要 电联职能的行使
  • 性质 文件

历史背景

  《国际电信联盟公约》源于1932年制定的《来自国际电信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国际电信联盟的性质、工作程序和电信管理的一般原则。

  1989使年前,国际电联的做法是在每届短又九读全权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一份新的掉象半呢哥注品岩事操《国际电信公约》(废弃头明若原公约),之后交由各成员国批准。这种反复商讨国混校际电信国际电联基本法律文件的传统做法被1989年尼斯全权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彻底改变。尼斯大360百科会同意将当时《国际电信公约》中更为长期性的条款放入《国际电养轴期信联盟组织法》。更便于修正的部分形成《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国阿田花度听并于1996年1月1误居模速日正式生效。

  1992年在日内瓦增开的全权代表大会上和1994年日本京都、1998年美国明尼阿波利斯的全权代表大会上进行了三次修改。 包含选举程序的《国际电联大会、全会和会议的总步执破载皮规则》于1998年育构度撤出《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单独形成一份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仅由全权代表大会修正。

中国与公约

  中国于1920年加入国际电信联盟(当时为国际电报联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席位曾一度被非法剥夺。1972年5月30日,电联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一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同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加入1965年瑞士蒙特勒《国际电信公约》。1973年,中国政府派员参加电联在西班牙马拉加-托雷莫里诺斯举行的全权代表大会,签署并批准了新的《国际电信公约》。1982年,中国政府又派员参加电联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的全权代表大会,签署了修改后的《国际电联公约果想洲联可饭毫情十》。1989年,中国政府代表又笔查言刑参加了电联在法国尼斯举行的全权代表大会,并签署和批准了这次全权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小树并拉评似法》和《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在1998年明尼阿波利区采雷还板直斯召开的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结束时,中国代表团对《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国际电信联盟公约》作出如下声明和保留:"在签署最后文件时,中华人民品和席天共和国代表团保留其政府为维护其利益采取其可能认为必要的任何行动,如果任何会员国以任何方式不遵守经全权代表大乙律州依图止企格会(1994年,京都)和全权代表大会(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修订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及公约(1992年,日内瓦)的要求,或所附附件,或其他国家的保留危害其利益的话"

公约摘要

  第派冷然神用染一章 电联职能的行使

  第一部分

  第一条 全权代表大会

  1 1、(1)全权代表大会按照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异批盾出怀转富同列记法")第8条的有关规定召开。

  2 (2)如属可行,全权代表大会的浓苏菜确切地点和会期由上来自届全权代表大会确定;如上届360百科大会未予确定,则由理事会在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予以确定。

  3 2、(1)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下届全权代表大会的确切地点和会期,或二者之话办稳聚凯诗极陆一:

  4 a)在至少有1/4电永取班年迫联会员向秘书长个别晶害岁团阿衡曲冲减住哥建议变更时,或者

  5 b)在理事会提议时。

  6 (2)任何这种变更均须在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方能确形确操整日吸失三转又晚定。

  第二条 选举及有关问题

环低罗  理事会

  7 1、除坚东林丰助误越情下文第10至12款所述洲练原信威帮纪放的出缺情况外,选入理事会的底势史团殖谈犯积决逐尼电联会员应任职到选举出新的理事会之日为止。它们有连选连任的资格。

  8 2、(1)如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理事会席位出缺时,缺额应由席位出缺会员所属区域的在上次选举时未当选的会员中得票最多的电联会员当然填补。

  9 (2)如果不论何种原因按照上述第8款程序不能填补出缺的席位时,理事会主席应请该区域的其他会员在发出邀请后一个月内争取选任。在该日期终了时,理事会主席应请各电围若至联会员选举一名新的理事。选举以通信方式通过秘密投票进行,要求上述同样的多数。新的理事应任职到下届相关的全权代表大会选出跟空星威胶已新的理事为止。

  法写觉色守加10 3、理事席位在下列然率搞兰钟真争激角族情况下应视为出缺:

  11 a)理事国成员在理事会连续两届例会上未派代表出席影的临细可互顾赵稳质格时:

  12 b)电联会员辞去其理事国资格时。

  选任官员

  13 1、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局主任应在当选的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文坚字何顶边探有胜期就职。他们通常任职没接并概斯刚抗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并且只有一次连选连任的资格。

  14 2、如果秘书长职位出缺,应由副秘书长接替秘书长职位并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在副秘书长接替秘书长的情况下,副秘书长职位从其接替秘书长职位之日起视为出缺并应适用下文第15款的规定。

  15 3、如果在距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日期的180天以前副秘书长职位出缺,理事会应任命一名接替人在剩余的任期内任职。

  16 4、如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职位同时出缺,任职最久的主任在不超过90天的任期内履行秘书长的职责。理事会应任命一名秘书长;如果出缺距下届全权代表大会确定的日期超过180天,还应任命一名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的官员在其前任官员的剩余任期内任职。

  17 5、如果某一主任的职位发生意外出缺,秘书长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该主任的职责履行到理事会在出缺情况发生后的下届例会上任命一名新的主任为止。如此任命的主任应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

  18 6、如果在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职位发生出缺后90天以内或在本条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期限内召集理事会例会,则理事会应按照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安排填补本条相关条款中所述情况下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职位的出缺。

  19 7、根据上文第14至18款任命的选任官员职位的任何任期均不影响竞选该职位或连选连任的资格。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

  20 1、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在当选的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就职,并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他们只有一次连选连任的资格。

  21 2、如果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委员会的某一委员辞职或不再能履行职责时,秘书长应在会商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后请有关区域的相关电联会员为下届理事会例会上选举一名替补委员提出候选人。然而,如果出缺发生在距下届理事会开会前90天以上或在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前的理事会开会之后,相关会员应90天之内尽早指定另一名本国国民替补,任职到理事会选举的新委员就职或下届全权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会的新委员们就职时为止。替补委员有资格在适宜时被理事会或全权代表大会选举为正式委员。

  22 3、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如连续缺席委员会的会议,应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秘书长应在会商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委员会的委员和相关电联会员后宣布委员会存在这一出缺并按照上述第21款处理。

  第三条 其他大会

  23 1、按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通常应召开以下电联世界性大会:

  24 a)两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25 b)一次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

  26 c)一次世界电信发展大会;

  27 d)配合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同时同地召开的两次无线电通信全会。

  28 2、在特殊情况下,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

  29 --可以取消第二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及其配合召开的无线电通信全会;或者取消其中之一而召开另一个;

  30 --可以增开一次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

  31 3、这些行动的采取应由:

  32 a)全权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33 b)相关部门的上次世界性大会建议并经理事会核准;

  34 c)至少1/4的电联会员向秘书长个别要求:或者

  35 d)理事会提议。

  36 4、(1)区域性大会的召开应由:

  37 a)全权代表大会决定;

  38 b)上次世界性或区域性大会建议并经理事会核准;

  39 c)有关区域内至少1/4电联会员向秘书长个别要求;或者

  40 d)理事会提议。

  41 5、(1)世界性或区域性大会或无线电通信全会的确切地点和会期可以由全权代表大会决定。

  42 (2)如没有这种决定,则应由理事会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确定;世界性大会或无线电通信全会的确切地点和会期在征得属于相关区域的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确定;这两种情况均应适用下文第47款的规定。

  43 6、(1)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大会或全会的确切地点和会期;

  44 a)如属世界性大会或全会,在至少有1/4电联会提出要求时;如属区域性大会,在属于相关区域的至少有1/4电联会员提出要求时。会员的要求须向秘书长个别提出,再由秘书长转交理事会核准;或者

  45 b)在理事会提议时。

  46 (2)对于在上文第44和45款所规定的情况下提出的变更,如属世界性大会或全会,须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如属区域性大会,须征得相关区域的多数电联会员的同意,然后方能最后予以通过。征询须按下文第47款的规定办理。

  47 7、电联会员如在理事会规定的期限内尚未答复本公约第42 46 118、123、138、302、304、305、307和312款所述的征询,则应视为不参加该征询,因而在计算多数时不予计及。如果答复数目未超过被征询会员的半数,则需再次征询;第二次征询的结果具有决定性,无论投票数目为多少。

  48 8、(1)世界国际电信大会应根据全权代表大会的决定而召开。

  49 (2)关于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召开、其议程的通过以及参加方式的规定在适宜时应同样适用于世界国际电信大会。

  第二部分

  第四条 理事会

  50 1、理事会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的43个电联会员组成。

  51 2、(1)理事会每年在电联会址举行一届例会。

  52 (2)在例会期间,理事会可破例决定增开一届会议。

  53 (3)在例会休会期间,主席可以根据多数理事国的要求或按本公约第18款中规定的条件提出倡议,召集理事会会议;这种会议通常在电联会址举行。

  54 3、理事会只在会议期间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以在会议期间商定某一具体问题以通信方式作出决定。

  55 4、每次例会开始时,理事会应考虑区域轮换的原则,从其理事国的代表中选举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他们将任职到下届例会开始时为止,不得连选连任。在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履行主席的职务。

  56 5、理事会理事国派往理事会工作的人员,应尽可能是在电信主管部门供职、或对该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为该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并在电信业务方面具有资格的官员。

  57 6、电联仅负担理事会每一理事国的代表以理事身份出席理事会例会时所花费的差旅费、生活津贴和保险费。

  58 7、理事会每一理事国的代表有权作为观察员出席电联各部门的所有会议。

  59 8、秘书长担任理事会的秘书。

  60 9、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局主任可以当然地参加理事会的讨论,但不参加表决。理事会可以召开只限于其理事国的代表参加的会议。

  61 10、理事会为了与全权代表大会制订的指导原则保持一致,应每年审议秘书长就电联战略政策和规划的建议编制的报告并采取适宜的行动。

  62 11、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理事会应监督电联的全面的管理工作;具体地说,它应:

  63 (1)参照联合国实施薪给、津贴和养恤金共同制度的专门机构的现行办法,核准和修订电联的人事规则和财务规则以及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规则;

  64 (2)必要时调整:

  65 a)专业类和专业类以上职员的底薪标准,以便适应联合国为共同制度相应类别职员所采用的底薪标准的任何变更,但选任职位的薪金不在此例;

  66 b)总务类职员的底薪标准,以便适应联合国和电联所在地各专门机构所实行的薪给标准的变更;

  67 c)包括选任职位在内的专业类和专业类以上职员的职位调整津贴,此项调整应按照适用于电联所在地的联合国决定办理;

  68 d)电联全体职员的各种津贴,此项调整应按联合国共同制度所采用的任何变更办理;

  69 (3)作出决定保证电联职员按地域公平分配,并监督这种决定的实施;

  70 (4)对经协调委员会审议后由秘书长提出的符合组织法和本公约的关于电联总秘书处和各部门各局的主要组织机构变化的提议作出决定;

  71 (5)参照全权代表大会所制订的指导原则和组织法第27条的有关规定,对关于若干年内电联职位和职员以及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的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并对电联职员的编制包括职员等级和结构制订指导原则;

  72 (6)必要时按照联合国职员联合养恤金基金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调整电联及其职员付给该基金会的会费,并且按照联合国联合养恤金基金会所遵循的惯例,调整发给电联职员退休和慈善基金受益人的生活费用津贴;

  73 (7)参照全权代表大会关于组织法第59条所作的决定和按照组织法第51条确定的经费开支限额,审查并核准电联双年度预算,并审议该预算后为期两年的预算预测;既要保证尽可能厉行节约,又要考虑电联肩负的尽速获得令人满意的成果的义务。审批时,理事会应考虑第86款所述的秘书长报告中刊载的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和本公约第101款所述的财务工作报告;

  74 (8)安排和核准秘书长编造的电联帐目的年度审计,需要时应提交下届全权代表大会;

  75 (9)安排召开电联的大会并且向电联总秘书处和各部门提供有关筹备和组织大会中的技术性帮助及其他帮助方面的适当指示,但此类指示如涉及世界性大会,应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如涉及区域性大会,应征得属于相关区域的多数电联会员同意。

  76 (10)对本公约第28款作出决定;

  77 (11)决定如何实施大会所作的是有财务影响的决定;

  78 (12)在组织法、本公约和行政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为正常行使电联的职能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行动。

  79 (13)在多数电联会员的同意下,采取任何必要的步骤,临时解决组织法、本公约和行使规则及其附件内未予规定而又不及等待下次相关的大会解决的各项问题;

  80 (14)负责与组织法第49和50条提及的所有国际组织进行协调,并为此代表电联同组织法第50条提及的各国际组织缔结临时协定以及为实施联合国与国际电信联盟之间的协定代表电联同联合国缔结临时协定;这些临时协定应按照组织法第8条的有关规定提交给下届全权代表大会;

  81 (15)每届例会后尽快将理事会活动纪要及其认为有用的其他文件寄送各电联会员;

  82 (16)向全权代表大会提交关于上届全权代表大会以来电联活动的报告和任何相关的建议。

  第三部分

  第五条 总秘书处

  83 1、秘书长应:

  84 a)负责全面管理电联的各种资源:必要时在与协调委员会协商后可以委派副秘书长和各局主任管理这些资源的一部分;

  85 b)参照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协调总秘书处和电联各部门的活动,以确保最有效和最经济地使用电联的资源;

  86 c)与协调委员会协商后交参照其意见,编制并向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说明电信环境的变化并提出公约第61款规定的关于电联未来政策和策略及其所涉财务影响的行动的建议;

  87 d)按照全权代表大会的指示和理事会制定的规则,安排总秘书处的工作并任命该秘书处的职员;

  88 e)为电联各部门的各局进行行政安排,并在相关局的主任的选择和建议的基础上任命其职员,虽然任免的最后决定权属于秘书长;

  89 f)向理事会报告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采取的对共同制度的服务、津贴和养恤金条件有影响的任何决定;

  90 g)保证理事会所通过的任何规章得以贯彻;

  91 h)向电联提供法律咨询;

  92 i)为行政管理的目的,对电联职员进行监督,以保证人员的最有效使用和共同制度的雇佣条件适用于电联职员。被任命为直接协助各局主任的职员应处于秘书长的行政控制之下并在相关主任的直接指令下进行工作,但须遵从理事会制订的行政性指导原则;

  93 j)为电联的整体利益,在同相关局的主任协商后,将职员从已任命的职位上临时调任其他工作,以便在必要时适应总部工作变动的需要;

  94 k)在相关局和主任的同意下对每一个部门的大会和会议做出必要的行政和财务安排;

  95 l)参照各部门的职责,承担电联大会会前和会后相关的秘书工作;

  96 m)参照任何区域性征询的结果,为本公约第342款所述的代表团长第一次会议编写建议;

  97 n)为电联的大会提供秘书处,需要时可同邀请国政府合作;为电联的会议提供设施和服务,需要时可与相关的主任合作;在其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上述第93款的规定抽调电联职员。秘书长还可在经要求时以订立合同的方式为其他电信会议提供秘书处;

  98 o)为及时出版和分发由总秘书处和各部门编拟的、或寄达电联的、或大会或理事会要求出版的业务文件、新闻公报及其他文件和记录等采取必要的行动;对于大会要求出版的业务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同相关大会进行协商后,其拟出版的文件清单应由理事会保存;

  99 p)利用其所掌握的或所收集的资料,包括从其他国际组织获得的资料,定期出版一份登载一般电信消息和参考资料的杂志;

  100 q)经与协调委员会协商并经过精打细算后,编造并向理事会提交双年度的预算草案,使电联的经费开支保持在全权代表大会所规定的限额内。预算草案由综合预算组成,包括按照秘书长公布的指导原则编制的三个部门以费用为基础的预算以及两种方案,一种方案适用于会费单位的增长为零的情况,另一种方案适用于在提取储备金以后会费单位的增长少于或等于全权代表大会所规定的限额的情况;预算决议案经理事会批准后,应寄送全体电联会员作参考;

  101 r)在协调委员会的帮助下,按照财务规则编写财务工作年度报告;编造简明的财务工作报告和帐目并提交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审查和最后批准;

  102 s)在协调委员会的帮助下,编写电联活动年度报告,此项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寄送全体会员;

  103 t)履行电联的所有其他秘书性职能;

  104 u)履行理事会所委托的任何其他职能;

  105 2、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以顾问身份参加电联的各种大会;秘书长或其代表可以顾问身份参加电联的所有其他会议。

  第四部分

  第六条 协调委员会

  106 1、(1)协调委员会应对组织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和本公约的相关条款所提及的各项事宜给秘书长提供协助和咨询意见。

  107 (2)委员会负责保证同组织法第49和50条所述的各国际组织协调关于电联参加这些组织大会的问题。

  108 (3)委员会审查电联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协助秘书长编写上述第86款提及的报告,以便提交理事会。

  109 2、委员会应力求取得一致结论;但是,如果主席认为不能等待理事会下届例会而必须对讨论中的问题作出紧急决定时,即使没有得到多数委员支持,他也可破例自行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立即将这种问题,连同他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以及委员会其他委员提出的其他书面意见,一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理事国。如果问题虽非紧急却很重要,则应提交理事会下届例会审议。

  110 3、主席每月至少召集一次协调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在两名委员要求下也可召集会议。

  111 4、协调委员会的工作进程应写成报告,并可供各理事国求索。

  第五部分 无线电通信部门

  第七条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112 1、根据组织法第90款,应召开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以审议无线电通信的具体问题。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应处理列入按本条有关规定通过的议程中的议题。

  113 2、(1)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议程可以包括:

  114 a)部分地或在特殊情况下全部地修订组织法第4条中所述的无线电规则;

  115 b)大会权限内的任何其他世界性问题;

  116 c)有关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无线电通信局的活动的指示和对这些活动的检查;

  117 d)通过无线电通信全会研究的问题及全会应考虑的有关未来无线电通信大会的事宜。

  118 (2)这种议程的大致范围应在4年前预先制定,而最后的议程宜应由理事会在大会召开两年前按本公约第47款的规定征得多数电联会员的同意后制定。

  119 (3)这种议程应包括全权代表大会指定列入议程的任何问题。

  120 3、(1)这种议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

  121 a)至少有四分之一的电联会员分别向秘书长提出要求;秘书长应将该要求转请理事会核准;或

  122 b)理事会提议时。

  123 (2)按照本公约第47款的规定,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议程的变更建议须征得电联多数会员同意后方为最后通过。

  124 4、大会还应:

  125 (1)审议和通过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关于上次大会以来该部门活动的报告;

  126 (2)向理事会建议需要列入未来大会议程的议题,并对至少4年一个周期的无线电通信大会的这种议程和估算的所涉财务影响表示其意见;

  127 (3)需要时在其决定中包括对秘书长和电联各部门的指示或要求。

  128 5、无线电通信全会或相关研究组的主席和副主席可以参加同时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第八条 无线电通信全会

  129 1、无线电通信全会应处理并在需要时颁发关于按照其程序通过的问题的建议或关于全权代表大会、任何其他大会、理事会或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向其提交的问题的建议。

  130 2、关于上述第129款,无线电通信全会应:

  131 (1)审议研究组按照本公约第157款编写的报告,并批准、修改或否决这些报告中所载的建议草案;

  132 (2)批准在审议现有问题和新问题后所产生的工作计划,确定各项研究的轻重缓急、所涉财务影响的估算和时间表,同时需注意使电联的资源需求保持在最低限度内;

  133 (3)根据上述第132款核准的工作计划,决定是否需要保留、终止或建立研究组,并给每个研究组分配拟研究的问题;

  134 (4)尽可能将发展中国家感兴趣的问题归并在一起,使它们参加这些研究;

  135 (5)应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的要求,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136 (6)向配合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报告可能列入未来无线电通信大会议程的各项问题的进展情况。

  137 3、无线电通信全会应由会议举办国政府指定的人士主持;如果会议在电联所在地召开,则由全会自行选举的人士主持。主席由全会选举的副主席协助。

  第九条 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

  138 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的议程仅限于区域性无线电通信的具体问题,包括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无线电通信局在相关区域活动的指示,只要这种指示不与其他区域的利益相抵触。这种大会仅讨论列入其议程的议题。上述第118至123款所载的规定适用于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但仅与相关区域的会员有关。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39 1、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的9名委员组成。

  140 2、除了组织法第14条规定的职责外,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还应审议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应一个或多个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而提出的关于有害干扰的调查报告,并对此提出建议。

  141 3、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有责任以顾问的资格参加无线电通信大会和无线电通信全会。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或他们指定的代表有责任以顾问资格参加全权代表大会。在这些情况下,具有这种责任的委员不得作为其国家代表团的成员参加这些大会。

  142 4、电联只负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履行其职责时的旅行、生活和保险费用。

  143 5、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如下:

  144 (1)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自选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1年。此后,每年由副主席接任主席并另选一名新的副主席。在没有主席和副主席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当从委员中选举一名临时主席。

  145 (2)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每年最多召开4次会议,地点一般在电联所在地,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也可利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履行其职责。

  146 (3)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力求取得一致的决定。如这一努力失败,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员投票赞成,该项决定才能生效。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每个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不允许代理投票。

  147 (4)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按照组织法、公约和无线电规则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的内部安排。这种安排应作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程序规则的一部分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无线电通信研究组

  148 1、无线电通信研究组由无线电通信全会建立。

  149 2、(1)无线电通信研究组研究按照本公约第7条的规定提交的问题并编写建议草案。这种建议草案应提交给无线电通信全会通过;在全会休会期间,它们将按照全会通过的程序,以通信方式提交各主管部门批准。以两种方式中任何一种方式批准的建议具有同等地位。

  150 (2)根据下述第158款,上述问题的研究应集中于以下方面:

  151 a)地面和空间无线电通信的无线电频谱(及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使用;

  152 b)无线电系统的特性和性能;

  153 c)无线电台的操作;

  154 d)遇险和安全事宜的无线电通信问题。

  155 (3)这种研究一般不牵涉经济问题;但是如果牵涉技术方案的比较,则可以考虑经济因素。

  156 3、无线电通信研究组还应对世界和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拟考虑的技术、操作和程序问题进行预备性研究,并按照无线电通信全会通过的这方面的工作计划或根据理事会的指示对相关问题编写详细报告。

  157 4、每个研究组应为无线电通信全会编写一项说明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按照上述第149款所载的征询程序通过的建议和任何新的或修订后的建议草案,以供全会审议。

  158 5、考虑组织法第79款,上述第151至154款和本公约关于电信标准化部门的第193款所列举的任务应由无线电通信部门和电信标准化部门继续审议,以便就变更研究课题的分配达成一致。两个部门应密切合作并采用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审议和达成一致的程序。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关问题应通过理事会提交全权代表大会决定。

  159 6、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在进行研究时,应适当注意研究与发展中国家在区域及国际的层面上建立、发展和改进电信直接有关的问题并编写这方面的建议。在开展工作时应适当顾及各国的、区域和其他国际组织与电信有关的工作,并与它们进行合作,同时注意有必要使电联在电信领域内保持卓越的地位。

  160 7、为便于检查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活动,应采取措施促进同与无线电有关的其他组织以及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的合作和协调。无线电通信全会应为这些措施确定具体的职责、参加的条件和程序规则。

  第十二条 无线电通信局

  161 1、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应组织和协调无线电通信部门的工作。无线电通信局的职责由无线电规则的条款中所规定的职责加以补充。

  162 2、具体地说,主任应:

  163 (1)在无线电通信大会方面:

  164 a)协调研究组和无线电通信局的筹备工作,将筹备工作的结果通报给各会员,收集它们的意见并向大会提交一份可以包括有关规则的建议的综合报告;

  165 b)有以顾问的资格当然参加无线电通信全会和无线电通信研究组讨论的权利。主任应按照本公约第94款会商总秘书处并在需要时会商电联其他部门,为无线电通信大会和无线电通信部门的会议进行一切必要的筹备工作;在进行筹备工作时应适当注意理事会的指示。

  166 c)在发展中国家筹备无线电通信大会时提供帮助。

  167 (2)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方面:

  168 a)编写程序规则草案并提交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程序规则草案应特别包括实施无线电规则的规定所需的计算方法和数据;

  169 b)给所有电联会员分发无管委的程序规则,并收集各主管部门的意见;

  170 c)处理在实施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区域性协议时从主管部门收到的情况,并在需要时以适当的形式编印、出版;

  171 d)实施无管委批准的程序规则,编印、出版根据这些规则产生的审议结果,将主管部门要求的通过使用程序规则仍不能解决的任何审议结果提交无管委复审;

  172 e)按照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有秩序地记录和登记频率指配和(在需要时)相关的轨道特性,并不断更新国际频率登记总表;检查该表中的登记项目以便在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下对不能反映实际频率使用情况的登记项目视情况予以修改或删除。

  173 f)应一个或多个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帮助解决有害干扰的案例,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查并编写一份包括给相关主管部门的建议草案的报告,供无管委审议;

  174 g)担任无管委的执行秘书;

  175 (3)协调各无线电通信研究组的工作和负责组织该工作;

  176 (4)还承担下列各项工作:

  177 a)为了在可能发生有害干扰的频带内开放尽可能多的无线电信道和公平、有效、经济地使用对地静止卫星轨道而进行研究并向各会员提出咨询意见,在进行研究时应考虑要求帮助的会员的需要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以及某些国家的特殊地理情况;

  178 b)以机器可读的方式及其他方式与各会员交换资料,编写并更新无线电通信部门的任何文件和数据库,需要时与秘书长一起按照组织法第172款安排它们以电联的工作语言出版;

  179 c)保存可能需要的基本记录;

  180 d)向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提交自上次大会以来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活动报告;如果不计划召开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应向理事会和各电联会员提交自上次大会以来为期两年的报告;

  181 e)为无线电通信部门的需要编制费用预算估算,并转送秘书长供协调委员会审议并列入电联的预算。

  182 3、主任应在理事会核准的预算范围内,选用本局的技术和行政人员。技术和行政人员由秘书长会商主任后任命。最后的任免决定权属于秘书长。

  183 4、必要时,主任应在组织法和本公约的范围内向电信发展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第六部分 电信标准化部门

  第十三条 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

  184 1、根据组织法第104款,应召开世界标准化大会,以审议与电信标准化有关的具体问题。

  185 2、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拟研究并为之颁发建议的问题,应是根据其程序通过的、或全权代表大会、任何其他大会、或理事会向其提交的问题。

  186 3、根据组织法第104款,大会应:

  187 a)审议研究组按照本公约第194款编写的报告,并批准、修改或否决这些报告中所载的建议草案;

  188 b)批准在审议现有问题和新问题后所产生的工作计划,确定各项研究的轻重缓急、所涉财务影响的估算和时间表,同时需注意,使电联的资源需求保持在最低限度内;

  189 c)根据上述第188款批准的工作计划,决定是否保留、终止或建立研究组并给每个研究组分配拟研究的问题;

  190 d)尽可能将发展中国家感兴趣的问题归并在一起,使它们参加这些研究;

  191 e)审查和批准主任关于上次大会以来该部门的活动报告。

  第十四条 电信标准化研究组

  192 (1)电信标准化研究组研究按照本公约第13条的规定提交的问题并编写建议草案。这种建议草案应提交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通过;或在大会休会期间,它们应按照大会通过的程序,以通信的方式提交各主管部门批准。以两种方式中任何一种方式批准的建议具有同等地位。

  193 (2)在遵守下述第195款的条件下,研究组应研究技术、操作和资费问题并就这些问题颁发建议,包括公众电信网中无线电系统的互连及其所需性能的建议,以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与本公约第151至154款中列举的无线电通信有关的技术和操作问题,应属于无线电通信部门的权限范围。

  194 (2)每个研究组应为电信标准化大会编写一项说明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按照上述第192款所载的征询程序通过的建议和任何新的或修订后的建议草案,以供大会审议。

  195 2、考虑到组织法第105款,上述第193款和本公约关于无线电通信部门的第151至154款所列举的任务应由电信标准化部门和无线电通信部门继续审议,以便就变更研究课题的分配达成一致。两个部门应密切合作并采用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审议和达成一致的程序。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有关问题应通过理事会提交全权代表大会决定。

  196 3、电信标准化研究组在进行研究时,应适当注意研究与发展中国家在区域性及国际的层面上建立、发展和改进电信直接有关的问题并编写这方面的建议。在开展工作时应适当顾及各国的、区域和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与它们进行合作,同时注意有必要使电联在全世界电信标准化的领域内保持卓越的地位。

  197 4、为便于检查电信标准化部门的活动,应采取措施促进同电信标准化有关的其他组织机构以及无线电通信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的合作和协调。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应为这些措施确定具体的职责、参加的条件和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 电信标准化局

  198 1、电信标准化局主任应组织和协调电信标准化部门的工作。

  199 2、具体地说,主任应:

  200 a)会商各电信化研究组主席每年更新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通过的工作计划;

  201 b)有以顾问的资格当然参加世界标准化大会和电信标准化研究组讨论的权利。主任应按照本公约第94款会商秘书长并在需要时会商电联其他部门,为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和电信标准化部门的会议进行一切必要的筹备工作;在进行筹备工作时应适当注意理事会的指示;

  202 c)处理在实施国际电信规则的有关规定或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的相关决定时从主管部门收到的情况,并在需要时以适当的形式编印、出版;

  203 d)以机器可读的及其他方式与各会员交换资料,编写并在必要时更新电信标准化部门的任何文件和数据库,需要时与秘书长一起按照组织法第172款安排它们以电联的工作语言出版;

  204 e)向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提交自上次大会以来电信标准化部门的活动报告;如果不召开第二次大会,应向理事会和各电联会员提交自上次大会以来为期两年的报告;

  205 f)为电信标准化部门的需要编制费用预算估算,并转送秘书长供协调委员会审议并列入电联预算。

  206 3、主任应在理事会核准的预算范围内选用电信标准化局的技术和行政人员。技术和行政人员由秘书长会商主任后任命。最后的任免决定权属于秘书长。

  207 4、必要时,主任应在组织法和本公约的范围内给电信发展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部分 电信发展部门

  第十六条 电信发展大会

  208 1、根据组织法第118款,电信发展大会的职责如下:

  209 a)世界电信发展大会应制订工作计划和确定电信发展问题和优先次序的指导原则,并为电信发展部门的工作计划提供指导和指示。必要时这种大会可以建立研究组;

  210 b)区域性电信发展大会可以就有关区域的具体电信需求和特点向电信发展局提供咨询意见,还可向世界电信发展大会提交建议;

  211 c)电信发展大会应制订平衡地发展全球性和区域性电信的目标和战略,尤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网络和业务的扩大和现代化以及为此所需的资金的筹集。大会应充当政策研究、组织、操作、管理、技术、财政及相关问题(包括发现和获得新的资金来源)的论坛;

  212 d)世界性和区域性电信发展大会应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审议提交给它们的报告并评价电信发展部门的活动,还可审议与电联其他部门活动有关的电信发展问题。

  213 2、电信发展大会的议程草案应由电信发展局主任拟订,并由秘书长提交给理事会批准,批准时需遵照本公约第47款的规定;如属世界性大会,须征得多数电联会员的同意;如属区域性大会,须征得该区域的多数电联会员的同意。

  第十七条 电信发展研究组

  214 1、电信发展研究组应研究发展中国家普遍感兴趣的具体的电信问题,包括上述第211款中列举的问题。这种研究组的数量和存在时间应受到资金的可用性的限制。它们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重要课题及事项应有明确的研究范围,因而是针对研究任务的。

  215 2、考虑到组织法第119款,无线电通信部门、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应对研究的问题不断进行审议以便在分工时达成一致,避免重复研究,改进协调。各部门应采用能及时有效地进行这种审议和达成一致的程序。

  第十八条 电信发展局及顾问委员会

  216 1、电信发展局主任应组织和协调电信发展部门的工作。

  217 2、具体地说,主任应:

  218 a)有以顾问的资格当然参加电信发展大会和电信发展研究组讨论的权利。主任应按照公约第94款会商总秘书处并在需要时会商电联其他部门,为电信发展部门的大会和会议进行一切必要的筹备工作;在进行筹备工作时应适当注意理事会的指示,

  219 b)处理在实施全权代表大会和电信发展大会的相关决议和决定时从主管部门收到的情况,并在需要时以适当的形式编印、出版,

  220 c)以机器可读的方式及其他方式与各会员交换资料,编写并在必要时更新电信发展部门的任何文件和数据库,需要时与秘书长一起按照组织法第172款安排它们以电联的工作语言出版,

  221 d)与电联总秘书处和其他部门工作,汇编、出版对发展中国家可能特别有用的技术和管理资料,以便帮助他们改进电信网。还应使发展中国家注意由联合国主办的国际计划提供的各种可能性,

  222 e)向世界电信发展大会提交自上次大会以来电信发展部门的活动报告;主任还应向理事会和各电联会员提交自上次大会以来为期两年的报告,

  223 f)为电信发展部门的需要编制费用预算估算,并转送秘书长供协调委员会审议并列入电联预算。

  224 3、主任应与电信其他选任官员联合工作,以保证加强电联在促进电信发展中的催化剂作用;并与相关局的主任一起为召开相关部门活动的情况通报会进行必要的安排。

  225 4、主任可应有关会员的要求,在其他局的主任和需要时在秘书长的协助下,研究其国内电信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如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可考虑经济因素。

  226 5、主任应在理事会核准的预算范围内选用电信发展局的技术和行政人员。技术和行政人员由秘书长会商主任后任命。最后的任免决定权属于秘书长。

  227 6、应成立电信发展顾问委员会,顾委会的成员由主任会商秘书长后予以指定。顾委会由在电信发展方面具有广泛兴趣和专长的公正人士组成。顾委会应从成员中选举主席。顾委会就电联的电信发展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和战略向参加顾委会会议的电信发展部主任提供咨询意见,尤其应当建议措施,以便促进与对电信发展感兴趣的其他组织进行合作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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