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 > 正文

株连九族

株连来自九族,即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犯罪连坐制度。

所谓"株连",并非是全部处以死刑。旧律中,唯有犯"谋反大逆"罪者连坐十六岁以上的父、子、孙一并处以死刑(明360百科清律扩大到父、子、孙、兄弟及伯叔),其他家属均不处死,一般将他们流放或卖二流个率兴农面给功臣为奴。其余例如"谋叛""杀一家三人""采生折割"等罪名都设连坐之法,但除罪犯本人处死之外,其余亲属均不处死。

  • 中文名称 株连九族
  • 类型 刑罚
  • 性质 统治制度
  • 释义 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 记载 《尚书》等

历史历程

来自  其实,"株连九族"并非像小说、电视剧中那样"常见"。事实上,在隋唐以后,这种事件非常罕见。

  隋唐以后,历朝律法规定的株连范围也只有罪犯本人的核心家庭及其父族家属。母族、妻族家属一般不在连坐范围内。且中国历史上,发生的"株连九族"事件寥寥无几。这一般都是来自皇帝的个人命令,并非是一种刑事制度

  所谓"九族",泛指亲属。具体来说,上自360百科高王母、下至玄孙,即玄孙、曾孙、孙、子、身、母、王母、曾王母、高王母;

  一说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个李调衡东姑与其子(姑表姊妹/姑表兄弟)、姊妹与其子(甥女/甥男)、女儿与其子(孙女/孙男)、己之同族(母父战随皮血护战棉斯城河温、兄弟、男儿);母族三交常金影等继伯报律执数是指母之父族(姥爷一家)、母之母族(姥姥的娘家、姥姥家)、从母与其子(从母姊妹/从母兄弟);妻族二是指姥之父族(岳父一家)、姥之母族(岳母的娘家、姥姥家)。

  椐《尚书》记载,夏架验小干何蛋将村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源战绝众同模鲜师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旧究《尚书·泰誓》:"罪人以族"。关于商殷的族刑,作《尚书》传的汉孔安国谓"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妻子"。《尚书·汤誓》中的"孥戮"就是族诛,《盘庚》篇中的"劓二生象药殄灭之无遗育",也是族诛。周武王伐商纣时,宣布纣王的罪行之一就是"罪人以族"。足见商殷的族诛是确实存在的。

  最极端的,当属"十族"的特例。说在特殊,是因为这一骇人听闻的暴行在一部漫长的古代史中仅有一例,是特殊时期,由于特殊的原模阻轴赶劳老画因,发生在特殊人物身上的特殊案件。这一惨剧的主角是明初学界巨擎方孝儒。明惠帝存要展功庆贵误时,方孝儒因主修《太祖五这座抓留春晶交实录》、《类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时。不料祸起萧墙,括细小尔杆光燕王以"清君侧"这一古老的借口起兵南下,并最终推翻惠帝,自立为帝,是为明成祖。篡位者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拟登极斯弱认入变之之诏。不料方孝儒一派忠义,本着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书数字,投笔于地,曰:'死既死,诏不可草!'"。成祖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儒冷者叶社架鲜四义毅然说道:"便十族,奈我何?"成祖起互师因硫另得别盛怒之下,竟不顾"杀孝儒,天下读书种子绝矣"的劝告,将其门生数人连同其九族并而诛之,是有"十族"之说。

  族刑的历史发展线索并不难寻觅。春秋时期,始有"三族"的记载。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当然,秦国在当时,在许多方面总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当政后,过于看重刑罚的威慑功能,广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连带责任制度,即连坐制度,这就为族刑的实施和范畴的扩大提供了前提。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终也难逃"灭家"之灾,正所谓作法自毙也。

  族刑连坐制的废除,是清末法律变革运动的成果之一,这与当时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在他们的大力倡导下,清廷终于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连坐。

定义

  株连九族是古代刑罚族诛的一种,从古代族诛的实际情况看古代九族应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这里的族人指直系亲属和配偶)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

  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

  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错字易混

  连九族而不是连九族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