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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1条款

美国201条款,英文名称:US Section 201,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201-204节,现收在美国法典2251-2254节。根据201-204条款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进口至美国的产品进行全球保障措施调查,对产品升张致款百进口增加是否对美国国货给待事流命训岁前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来自作出裁定。USITC完成调查后向总统提交报告并提出措施建议,由美国总统做出最终措施决定 。2002年03月20日,对进口钢铁启动全球美利保障措施调查(360百科即"201"调查) 星直期。2017年5月17日位律第行,USITC对进口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启动"201"调查 ,2017年5月31日,USITC对进口家用大型洗衣机启动"201"调查 。

  • 中文名称 美国201条款全球保障措施调查
  • 外文名称 Global Safeguard Relief Pursuant to Section 201-204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简介

  通称的美国2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201-204节,现收在美国法典2251-2254节,这4节总美入之计两医刘将的题目是"受进口损害的产业的积极调整"。根据201-204条款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来自对进口至美国的产品进行全球保障措施调查,对产品进口增加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作出裁定,并在120天(存在案件特别复杂的情形为150天)向总统提交报告和建议。总统根据法律授权,在收到USITC报告后140天内做出最终措施决定

条款内容

  第2251节促进对进口竞争积极调整的措施

  (a)总统措施

  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国际贸易委员会)依2252(b)裁定,某产品正以如此增长的数量进口美国,以致成为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时,总统应在其权限内,采取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适应进口竞争并能获得大于成本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所进行的积极调整措施。

  (b)进口仅境汽名权损红镇衡操竞争的积极调整

  (1)为本部分之目的,当

  (A)国内产业

  (i)依第2254节采取的措施终止后,国内产业能够成功地与进口竞争,

  (ii)国内产业经历了向其他富有成效产业的有序资源转移;并且

  问爱距叶(B)产业中未安置的工人经历了向其他富有成效产业的有序转移。

  (2)即使国内360百科产业与据2252(b)试若认料或调查开始时产业的规模和结构有所不同,该国内产业也可视为应对进口竞争进行了积极地调整。

  第2252节调查,裁定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

  (a)申请和调整计划

  (1)代表产业的贸易协会、企业、经过认证或认可的联合会,工人组织等实体可以按本节规定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为便利应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而采取措施的申请。

  (2)本节下的申请

  (A)应包括描述采取行动之具体目的声明,行动包括所寻求的便于产业资源向更有成效产业进行有序转移、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其他新的竞争条件调节方式等具体措施。

  (B)可以,

  (i)根据本节d.1.c.i项规定要求采取d.1的临时措施。

  (ii)申请采取d.2的临时措施。

  (3)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第(1)节的申请后,应立即争收括以角吸玉穿拿找度将申请书副本抄送给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其他直接相关的联邦部门。

  (4)第一段项下的申请者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或美国贸易代表提交申请书或在提交申请书之日起120钟扩也创今扬合天之内提交应对进口竞争的约或有助于产业积极调整的计划。

  (5)(A)为参与评估正在考虑的包括按该部分规定可能被采取的与具体行动周构占结相关的调整计划的建议是否适当之目的,第(1)段的申请者或者其他实体可以在按第4段规定提交产业调整计划之前,咨询贸易代表和贸易代表认为合适的任何联邦部门官员和雇员。

  (B)A节的咨询请求只能向贸易代表提出。信杆记导迅乡布渐贸易代表收到上述请求后,应与申请人商议并提供包括在联邦纪要上公布适当的通知等协助,以便其他参加者能念治站诗良西青够切实地参与咨询。A节的咨询只能在贸易代表或其派出的代表团参与的情况下举行。

  (6)(A)按照该部分(b)节发起的任何调查程序表阻,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该收集有把反氧信志磁关国内产业企业或工人拿菜矛蒸原期的持我草安为应对进口竞争而积极调整的正在实施和(或)准备实施之行动的信息。

  (B)不论申请人是否按第4段的要求提交产业调整计划,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已按(b)节规定做出肯定性裁定,则任何

  (i)国内产业的公司

  (ii)注册或被认可的国内产业工会或工人团体

  (iii)州或当地社区

  (iv)代表国内产业的贸易协会

  (v)或任何个人或个体组织

  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单独提交上述个人或实体为便于应对进口竞争而进行的积极调整的相关行动。

  (7请做议么你课)第(6)段和第(7)段规定不息守际牛号形婷令角实得解释为反垄断法提供豁少认免条款。

  (8)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本节开展的调查所获取的,符合1932年关税法案第332节定义的商业机密信息发布相关程团点其似功均序需要符合《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执行法案》第一部分第二条,《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区执行法案》第二条,《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区执行法案》第三条,《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执行法案》第三条,《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执行法案》第三条,《美国摩洛哥自由贸易区执行法案》第三条,《美国多米尼加自由贸易区执行法案》第三条,《美国巴林自由贸易区执行法案》第三条,《美国阿曼自由贸易区执行法案》第三条,《美国秘鲁自由贸易区执行法案》第三条,《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区执行法案》第三条,《美国哥伦比亚贸易促进协议执行法案》第三条,《美国巴拿马促进协议执行法案》第三条。国际贸易委员会可要求机密信息的提供方提供一份此类信息的非保密概要,或如果此类提供方表明此类信息无法摘要,则应提供不能提供摘要的理由。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有关保密信息缺乏理由,且如果有关方不愿意披露该信息,或不愿意授权以概括或摘要形式披露该信息,则国际贸易委员会可忽略该信息。

  (b)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和裁定

  (1)(A)按(a)节发起的申请,应总统或贸易代表的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应按众议院赋税委员会或参议院财经委员会的解决方案建议,或自主决定迅速地进行调查,以裁定进口产品是否以如此增长的数量进口到美国,进口增长是否是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美国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性原因。

  (B)为本节目的,"实质性原因"是指重要的且不逊于任何其他原因的原因。

  (2)(A)除本款(B)节规定之外,国际贸易委员会应按第1节规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或收到参议院或众议院解决方案要求之日起,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自主决定之日起120天之内(如果申请书主张存在紧急情形则为180天)做出裁定。

  (B)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a.1节规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0天内做出案件调查工作极其复杂的裁定,则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A节所指之日起150天内(如果申请书主张存在紧急情形则为210天内)做出(1)段规定的裁定。

  (3)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布按本节规定启动的任何调查程序的通知,并在此后合理时间内举行听证会,以向利害相关方和消费者提供出席听证会,以提交证据,对产业调整计划(如果有提交(a)节的产业调整计划)发表评论意见,回应其他各方或消费者的陈述,并发表其他听证意见的机会。

  (c)做出裁定应考虑的因素

  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做出(b)节的裁定时,应评估其考虑的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严重损害方面

  (i)国内产业生产装置的明显闲置状况,

  (ii)相当数量的国内企业在国内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法获得合理水平的利润,

  (iii)国内产业存在明显的失业或不充分就业。

  (B)严重损害威胁方面

  (i)国内产业的销售或市场份额下降,高库存或库存增加(国内生产者、进口商、批发或零售商是否保持库存),产量、利润、工资水平、生产率、就业(或不充分就业增加)的下降趋势。

  (ii)国内产业的企业不能获取足够财务资金进行国内厂房和设施现代化,或无法维持现有水平的研发支出。

  (iii)第三国贸易限制措施实施后,相关进口产品转移到美国市场的程度。

  (C)实质性原因方面,进口增加(无论是绝对数量增加或较国内产量的相对增加)和国内生产者在国内市场供应份额的下降。

  (2)国际贸易委员会按(b)节规定做出裁定时,应

  (A)在相关商业周期中考虑国内产业的环境,但不能将美国经济衰退或经济不景气引起需求下降的原因夸大为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单一原因。

  (B)考察进口之外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的其他原因。

  国际贸易委员会按(e)节规定向总统提交的报告中应包括该款(B)节各因素的考察结果。

  (3)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用来评估某项产品是否以如此增长的数量进口至美国,是否是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性原因时,列举或缺少第(1)段(A)和(B)节中的任何因素并不必然具有决定性。

  (4)为(b)节之目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认定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时,

  (A)如果国内生产者同时进口被调查产品,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可获得信息的范围内,仅将国内生产产品的部分视为国内产业。

  (B)如果国内生产者还生产其他产品,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仅仅将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部门或部分视为国内产业。

  (C)如果一个或多个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主要集中于某个地区,且该地区该产品的生产设备构成美国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且该地区的市场主要由其供应,进口也主要在该地区,则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仅将位于该地区的生产者视为国内产业。

  (5)在按本节规定采取的调查程序中,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调查任何据其判断可能会导致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的因素。在调查过程中,一旦国际贸易委员会有理由相信进口增加的部分原因属于第VII部A和B节(19U.S.C1967~1973)规定范围或1930年关税法案第337节规定范围,或其他贸易救济法律条款的规定范围,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迅速通知相关部门,以便采取这些法律条款所授权的相关行动。

  (6)为本节之目的

  (A)(i)就某个产品而言,"国内产业"指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量占这些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ii)"国内产业"包括位于美国附属岛屿的生产者。

  (B)"生产装置的明显闲置"包括工厂停产或产能闲置。

  (C)"严重损害"指国内产业状况的全面重大减损。

  (D)"严重损害威胁"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

  (d)救济条款

  (1)(A)生产易腐烂变质的农产品或柑橘类产品的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代表可以按本节(B)款规定向贸易代表申请对进口产品进行监测,贸易代表应在收到此项申请后21天内做出决定。

  (i)如果进口产品是易腐烂变质农产品或柑橘类产品。

  (ii)如果有合理迹象表明这种产品正在以如此增长的方式进口到美国,并且该进口是,或可能是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性原因。

  (B)如果按本节A款(i)和(ii)项规定做出肯定性认定,贸易代表应按1930年关税法332(a)节(19U.S.C1332(g))之规定,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监测和调查相关进口。该监测和调查可以包括收集和分析能够按(b)节规定迅速完成调查的信息。

  (C)如果一项申请按(a)节规定提交

  (i)如果自申请书指控之日起,贸易委员已按B节规定对易腐烂变质农产品或柑橘类产品监测进口不少于90天以上,则由上述进口造成的损害指控。和

  (ii)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申请提交之日起21天内对此进口是否按本节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做出决定,该决定应基于现有可获得的信息,包括易腐烂变质农产品或柑橘类产品的进口增加(包括绝对数量增加或相对增加)是否是造成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之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性原因。

  (I)或由于易腐烂变质农产品或柑橘类产品的严重损害事后可能是难以补救的。

  (II)该严重损害是无法通过本章(b)节的调查和本编2253节的行动予以及时制止的。

  (D)应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农业部应及时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其可能掌握的为完成本节调查和裁定之目的的任何相关信息。

  (E)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按(C)节规定做出肯定性初裁,其应对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所必需的范围内采取临时措施的水平和程度做出认定。为执行本节规定,如果提高或加征关税是可行的且可以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则国际贸易委员会应优先考虑提高或加征进口关税。

  (F)国际贸易委员会应立即向总统报告(C)节的裁定,如果(E)节的裁定是肯定性的,也应同时报告(E)节的认定和裁定。

  (G)如果总统已考虑了国际贸易委员会按(E)节规定做出的认定,且其认为临时措施有正当依据,并且是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所必须的,其应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按第(F)节规定做出的包括肯定性裁定的报告之日起7天内公告该临时措施。

  (2)(A)如果一项申请声称存在(a)节的紧急情形并对申请书指控的进口产品提出该节的临时措施,则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收到包含该项请求的申请之日起60天内,基于下列已获得的信息做出裁定:

  (i)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产品进口增长(包括绝对数量增长和相对数量增长)是造成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性原因。

  (ii)如果不立即采取该节的措施将可能对该国内产业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

  (B)如果A.i和A.ii下的裁定是肯定性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所必须的限度内对临时措施的水平和程度做出认定。为执行本节规定,如果提高或加征关税是可行的且可以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则国际贸易委员会应优先考虑提高或加征进口关税。

  (C)国际贸易委员会应立即向总统报告A.i和A.ii的裁定,如果(B)的裁定是肯定性的,也应同时报告(B)节的认定和裁定。

  (D)如果总统已考虑了国际贸易委员会按(B)节规定做出的认定,且其认为临时措施有正当依据,并且是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所必须的,其应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按(C)节规定做出的包括A.i和A.ii项下肯定性裁定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公告该临时措施,但该临时措施的期限不能超过200天。如果提高或加征关税是可行的且可以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则该临时措施应采取提高或加征进口关税的措施。

  (3)如果公告的(1).G和(2).D项下的临时措施是采取提高或加征关税的方式,则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依(1).C或(2).A规定做出肯定性裁决的进口产品为销售之目的而出入境,则总统应命令暂停该产品进口的完税清关手续。

  (4)(A)任何依本节规定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措施应自下列日期起终止执行,

  (i)如果该临时措施依1.G和2.D的规定公告后,国际贸易委员会依(b)节规定对该进口产品做出否定性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裁定。

  (ii)依本卷2253节规定对进口产品采取的本卷2253.a.3.A或2253.a.3.C项下的措施开始生效。

  (iii)总统对该进口产品作出不采取本卷2253节项下措施的最终决定。

  (iv)由于情势变迁,总统作出该措施不再有必要的决定。

  (B)对一项进口产品按(3)节规定采取的任何暂停清关完税措施应自该临时措施按(A)节规定终止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

  (C)如果对一项进口产品采取的并按本卷2253节公告提高或加征关税的措施,与对该产品按本节规定公告提高或加征关税的临时措施的水平不一致时,则对按第(3)节规定暂停办理清关完税手续的进口产品应按两者中较低的税率进行清关结算。

  (D)如果对一项产品采取提高或加征关税的临时措施并已按本节规定进行公告,但该进口产品按本卷2253节规定公告的措施即没有提高也没有加征关税,则对按第(3)节规定暂停办理清关完税手续的进口产品可以按采取临时措施之前该产品适用的税率办理清关结算。

  (5)为本节之目的

  (A)"柑橘类产品"指任何柑橘或西柚的加工产品或果汁,包括浓缩果汁。

  (B)"易腐烂变质的农产品"是指贸易代表在考虑下列因素后认为采取本节项下的措施是适宜的任何农产品,包括牲畜。

  (i)该产品是否

  (I)保存期限很短

  (II)生长季节很短

  (III)市场周期很短

  (ii)该产品是否被其他联邦法律或法规视为易腐烂变质品。

  (iii)贸易代表认为应该考虑的其他因素。

  贸易代表在认定易腐烂变质的农产品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中,列举或缺少第(i)项、(ii)项和(iii)项中的任何因素并不必然具有决定性。

  (C)"临时措施"是指

  (i)任何提高或加征关税的措施

  (ii)对进口到美国的产品采取数量限制措施或对现有数量限制措施的改动。

  (iii)任何(i)项和(ii)项措施的组合。

  (e)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

  (1)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按b.1节规定做出一项肯定性裁定,其应就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提出产业调整建议,该建议应是国内产业应对进口竞争所能采取的最有效的积极调整计划。

  (2)国际贸易委员会被授权提出(1)节的建议

  (A)对进口产品提高或加征关税

  (B)对进口产品采取关税配额措施

  (C)对进口到美国一项产品采取数量限制措施或对现有数量限制措施的改动

  (D)包括本编第2章贸易辅助调整计划在内的一项或多项适当的调整建议。

  (E)(A)和(D)节规定的措施的任何组合。

  (3)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列出第(1)节调整计划的具体方式、水平和期限。本编2253节设定的限制性规定适用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上述调整计划。

  (4)国际贸易委员会按第(1)节规定做出调整计划建议外,还需要向总统提出如下建议

  (A)就该产品进口增长的根本原因进行国际协商或以其他方式消除损害或损害威胁。

  (B)采取法律授权的可能有助于应对进口竞争而进行积极调整的其他行动。

  (5)为做出本节项下调整计划建议之目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应

  (A)尽到合理通知后举办一个听证会,以便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个陈述证词和出示证据的机会。

  (B)考虑

  (i)为防止或补救损害和损害威胁而采取的2.A、2.B和2.C项下措施的方式和水平。

  (ii)如果已提交a.4Ab节项下的调整计划,应列出调整计划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iii)任何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的a.6节项下的单独承诺。

  (vi)国际贸易委员会获得的任何有关国内产业和全球市场的竞争条件,以及该竞争条件在所申请措施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影响的信息。

  (v)国际协商是否对消除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对促进产业调整具有建设性的意义。

  (6)只有同意做出b节肯定性裁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才有资格对可能提出的第(1)节和第(3)节的调整计划建议进行投票。不同意作出肯定性裁定的委员可以按(f)节要求提出其不同意见的报告,以及其认为需要采取的本卷2253节项下的任何措施(如果有)。

  (f)国际贸易委员会报告

  (1)国际贸易委员会需要就(b)节每项调查向总统提交报告。报告应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提交,且最晚不得晚于申请提交之日,或收到请求或解决建议之日,或动议被采纳之日(取决于不同发起类型)起180天(如果申请声称存在紧急情形则为240天)。

  (2)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的(1)节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b)节项下的裁定、裁定依据及其解释。

  (B)如果(b)节的裁定是肯定性的,根据(e)节规定采取行动的建议,以及该建议的依据及其解释。

  (C)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就(A)和(B)项下裁定及其建议所持异议或不同观点。

  (D)包含在c.2节报告中的事实认定。

  (E)有按本卷2251编b.4项下提交的产业调整计划(如果有)。

  (F)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的或国际贸易委员会获得的有关国内产业的企业或工人正在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有助于应对进口竞争积极调整计划的信息或报告。

  (G)包括下列描述

  (i)实施(1)(e)节项下建议的措施可能对国内产业申请人、其他国内产业和下游用户产生短期或长期影响的描述。

  (ii)不实施建议措施可能对国内产业申请人、国内产业工人、产业生产设施所在地社区和其他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短期或长期影响的描述。

  (3)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向总统提交第(1)节的报告后,应迅速向公众公开报告(按a.6.B节规定获取的保密信息和其他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给予保密处理的信息除外),并制作其摘要刊登于联邦纪事上。

  (g)尽快完成申请人辅助调整计划的审查

  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按b.1节规定做出肯定性裁定,其应将裁定立即通知劳工部和商务部。

  (1)收到通知后,劳工部应尽快完成对国内产业工人按本章第2节申请辅助调整计划的申请资格认证的审查。

  (2)收到通知后,商务部应尽快完成国内产业的企业按本章第3节申请辅助调整计划的申请资格认证的审查。

  (h)调查限制

  (1)除非贸易委员认定存在正当理由,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向总统提交此前调查报告结果至今已超过1年,否则不能基于本节之目的对已按本节规定进行过调查的事实再次进行调查。

  (2)对按照本卷2253.a.3.A,2253.a.3.B,2253.a.3.C和2253.a.3.E节规定正在实施或已采取过措施的产品不得发起新的调查,除非在新发起的调查中,总统按本卷2253节规定采取措施的最早时间晚于本卷2253.e.7节规定允许的日期。

  (3)(A)美国商务部应在纺织品协议对美国生效之前,在联邦纪事上公告纺织品协议适用的产品清单。只有当美国已经根据纺织品协议将该产品纳入GATT1994,并列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纪事的公告中,包括列入本卷3591节项下公告中的产品,才能按本节规定对纺织品协议适用的相关产品进口进行调查。

  (B)为本节之目的

  (i)"纺织品协议"指本卷3511.d.4节所指的《服装与纺织品协议》。

  (ii)"GATT1994"指本卷3501.1.B节所指的协议条款。

  (i)机密商业信息保护令下的披露限制

  对按本节规定参与调查的各利害相关方授权代表,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就其如何根据保护令提供机密商业信息进行宣传。

  第2253节进口损害裁定后的总统措施

  (a)一般规定

  (l)(A)在收到包括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肯定裁定的2252(f)报告后,总统应在其权限内,采取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适应进口竞争并能获得大于成本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所进行的积极调整措施。

  (B)总统据(A)采取的措施,在措施水平和期限上,应是总统据e.1确定的适当可行的措施。

  (C)据1872(a)建立的部门间贸易组织,针对据2252(f)报告的每一肯定性裁定,就总统据(A)应采取的措施,应向总统提供建议。

  (2)在确定据(1)采取什么措施时,总统应考虑下列因素:

  (A)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建议和报告;

  (B)国内产业中的工人和厂商

  (i)受益于辅助调整计划和其他人力计划的程度;以及

  (ii)参与工人再培训努力的程度;

  (C)为适应进口竞争,国内产业已做出的或将实施的积极调整努力,包括据2252(a)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的调整计划或承诺中包含的努力;

  (D)为适应进口竞争,促进产业积极调查而进行的第(3)节项下授权措施的可能效果;

  (E)与短期和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相关的,以及与国内产业在美国经济中的地位等他考虑因素相关的,第(3)节授权措施的短期和长期经济和社会成本;

  (F)与美国全国的经济利益有关的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i)如果不按本部分规定提供救济,则纳税人、社区和工人可能要承担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ii)本节措施的执行对产品消费者和国内市场竞争的可能带来的影响;

  (iii)有关国际义务的补偿结果对美国产业和厂商的影响;

  (G)由于外国限制的原因,外国出口向美国市场转移的程度;

  (H)对本节规定所采取措施的潜在规避;

  (I)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J)国际贸易委员会2252(e)(5)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3)为采取(1)措施的目的,总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宣布对进口的商品提高或征收关税;

  (B)宣布对商品采取关税配额;

  (C)宣布对进口美国的商品修订或实施数量限制;

  (D)采取一个或多个适当的调整措施,包括据本分章第二部分提供贸易辅助调整计划;

  (E)与外国政府谈判、缔结和执行限制该国商品出口到美国协定;

  (F)宣布必要程序,通过拍卖进口许可方式,在进口商之间分配允许进口到美国的商品数量:

  (G)发起国际谈判,解决进口数量增加的根本原因,或减轻损害或损害威胁;

  (H)向国会提交立法建议,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积极调整的努力;

  (I)在法律权限内,为(1)目的,采取适当可行的其他措施;

  (J)综合采用上述(A)到(I)列举的措施。

  (4)(A)根据(B))的要求,总统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按2252(b)(1)规定做出肯定性裁定,或据本节1330(d)规定的原因认为是肯定裁定的报告后60天内(如果总统据2252(d)(2)(D)宣布临时救济则为50天内)采取(1)节规定的措施;

  (B)如果据(5)段要求补充报告,总统应在收到补充报告后30天内,采取(1)节规定的措施。但是,如总统据2252(d)(2)(D)对相关产品宣布采取临时措施,则总统据(1)采取的措施不得晚于临时救济措施宣布后第200天。

  (5)总统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包括2252(b)(1)规定的肯定性裁定的报告后15天内,可以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额外信息。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尽快、但不能晚于收到总统要求后30天内,补充报告与产业相关的额外信息。

  (b)对国会的报告

  (1)在总统据a.1采取措施日,总统应向国会递交陈述其采取措施及其理由的文件。如果总统采取的措施与国际贸易委员会据2252(e)(1)建议采取的措施不同,总统应详细说明其理由。

  (2)在总统决定不存在a.1项下适合国内产业的可行措施之日,总统应向国会递交详细阐述其理由的文件。

  (3)总统采取(1)没有报告的(a)(1)所指措施之日,总统应向国会递交说明采取措施及理由的文件。

  (c)如果总统据本节b.1或b.2报告,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措施的实施

  (1)如果据a.1采取的措施与国际贸易委员会据2252(e)(1)建议的措施不同;或

  (2)没有据a.1对国内产业采取措施,

  按2192.a.1.A规定已做出联合决议时,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的措施应在b.1或b.2所指的文件向国会递交日起90天内生效(如同本节d.规定一样)。

  (d)某些救济的生效时间

  (1)除(2)段规定外,据本节a.1采取的a.3.A、a.3.B或a.3.C规定的任何措施,应在总统宣布该措施后15天内生效,除非总统在决定采取该措施的同日,宣布其准备就本节a.3.E所述协定进行谈判,在该情况下,上述措施应在该决定之日起90天内宣布并生效。

  (2)如果发生本节(c)规定的意外情况,总统应在本分节所指的联合决议做出后30天内,宣布国际贸易委员会据2252.e.1做出的建议措施。

  (e)措施的限制

  (1)(A)除(B)的要求外,据本节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4年。该期限包括第2252节临时措施的有效期限。

  (B)(i)根据(ii)节的规定,总统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第2454节的肯定性裁定后(或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中持正反意见的人数相等,而总统认为是肯定的裁定时),如果总统确定存在下列情况,则总统可延长本节任何措施的有效期限。

  (I)该措施对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继续有必要;且

  (II)有证据表明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正在进行积极地调整。

  (ii)本节措施的有效期限,包括延长期限在内,累计未超过8年。

  (2)本节a.3.A、a.3.B或a.3.C所述的某类措施,可据a.1、2252.d.1.G或2252.d.2.D的规定采取,但其累积效果不应超过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

  (3)据本节的增税或征税,不得超过采取措施当时税率50%的从价税。

  (4)据本节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应不少于该产品最近三年进口至美国的最有代表性的平均进口数量或价值,该数量或价值应根据现有可获得数据统计。除非总统决定,为防止或补救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有明确的正当理由需要进口不同数量或价值的产品。

  (5)据本节a.3.A、a.3.B或a.3.C采取的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措施,该措施应在其有效期限内,以通常的时间间隔分阶段逐步取消。

  (6)(A)据本节下列规定采取的措施应暂停适用:

  (i)美国统一关税表第9802.00.60或9802.00.80分目下的产品;

  (ii)为本章第发发V节之目的,某产品被指定为应提高关税的产品。

  (B)总统不得做出(A)节规定的任何产品的中止决定,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不能据2252.e规定做出中止建议。除非国际贸易委员会除据2252.b规定,裁定在2252.b条款的调查过程中,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家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质上是由进口引起的,如果:

  (i)美国统一关税表第9802.00.60或9802.00.80分目下的产品;

  (ii)为本章第发发V节之目的,某产品被指定为应提高关税的产品。

  (7)(A)如果某产品是本节a.3.A、a.3.B或a.3.C或a.3.E规定措施的对象,则不得在下列两者中较长的期限内对该产品采取新措施:

  (i)以前措施终止日后开始的、与以前措施有效期相等的期限内,

  (ii)以前措施终止日开始的2年期限内。

  (B)尽管有(A)的规定,如以前据a.3.A、a.3.B或a.3.C或a.3.E规定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期为180天或更少,且满足下列规定,则总统可以对该产品采取新措施:

  (i)自从前一措施生效后至少已过去一年;且

  (ii)在新措施对该物品生效日前5年内,没有对该产品采取过两次以上上述规定的任何措施;

  (f)特定条款

  (1)如果总统据本节规定采取措施,该措施不是实施本节a.3.E所述协定,则总统可在该措施生效后,进行本节a.3.E所述协定的谈判,并且可在该协定生效后,全部或部分中止、终止之前所采取的措施。

  (2)如果据a.3.E实施的协定没有生效,可采取(a)所述的并符合(e)节限制条款的额外措施。

  (g)规章

  (1)总统应通过规章,以有效公平执行为提供进口救济而采取的措施。

  (2)为执行据本规定达成的国际协定,总统可以制定调整协定适用产品出入境的规章。另外,如果占美国进口(包括向美国的特定地理区域进口)产品主要部分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据本部分规定与美国达成a.3.E所述类型的协定,为执行该协定,总统可发布调整协定适用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出入境管理规章。

  (3)本节规定的规章,在与有效公平执行一致的可行范围内,应防止大进口商中的少数占有不公平份额。

  第2254节措施的监督、修改和终止

  (a)监督

  (1)只要据第2253节采取的措施继续有效,国际贸易委员会应监督国内产业的发展,包括国内产业中厂商、工人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的进展和努力。

  (2)如果据第2253节采取措施的最初有效期限超过3年,或如果该措施的延长超过3年,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该措施最初期限或延长期限的中间日前,向总统和国会提交监督结果的报告。

  (3)在准备第(2)节规定的报告时,国际贸易委员会应通过举行听证会,给利益关系方提供合理的机会出席听证会、提供证据、陈述意见。

  (4)应总统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就第2253节措施的减少、修订或终止可能对相关产业的经济影响向总统提供意见。

  (b)措施的减让、修订和终止

  (1)据第2253节采取的措施可由总统减少、修订或终止(但在总统收到本节a..2.A要求的报告前,不能减少、修订或终止),如果

  (A)总统在考虑了国际贸易委员会按(a)节规定提出的报告或意见、并寻求商务部长、劳工部长的意见后,基于下列规定做出决定:

  (i)国内产业没有做出为适应进口竞争而做出积极调整的充分努力;

  (ii)据2253节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受到经济情况的不利影响,该经济情况变化需要减少、修订或终止所适用的措施。

  (B)或国内产业的大多数代表基于同样理由,向总统提交要求减少、修订或终止措施的申请后,总统确定国内产业已对进口竞争做出了积极的调整。

  (2)尽管有(1)的规定,总统有权据第2253节规定采取其认为为消除规避之前措施所必要的额外措施。

  (3)尽管有(1)的规定,总统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按3538.a.4规定做出的裁定、并与众议院赋税委员会和参院财政委员会协商后,可减少、修改或终止第2253节的措施。

  (c)措施的延长

  (1)应总统要求,或在第2253节采取的措施即将终止日前6至9个月内,应相关产业代表申请,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发起调查,确定第2253节的措施是否继续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所必要,是否有证据表明该产业对进口竞争正在进行积极调整。

  (2)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启动调查程序的通知,并应在其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开举行听证会,向利益相关方和消费者提供机会出席听证、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并对其他各方和消费者的陈述发表评论意见。

  (3)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第2253节措施终止前60天内向总统递交调查和裁定的报告,但总统确定了不同日期时除外。

  (d)措施效果的评估

  (1)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第2253节措施终止后,根据总统按2253(b)规定向国会提交报告所述理由,对该措施促进国内产业适应进口竞争所进行的积极调整效果进行评估。

  (2)国际贸易委员会据(1)进行效果评估时,应在合理通知后,就措施效果举行听证会。所有利害相关方都应有机会参加听证会,并提供证据或证言。

  (3)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措施终止后180天内,向总统和国会提交据(1)做出的评估报告和据(2)做出的听证报告。

  (e)其他规定

  (1)只有在考虑拟采取措施与美国相关国际义务的关系后,总统才可据本节规定采取措施而不必考虑2136(a)的规定。

  (2)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据2252.c.4.C规定将位于美国特定地理区域的生产者视为国内产业,则总统在采取(1)节授权的措施时,应考虑该区域内国内生产和进口的区域集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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