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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的一种。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本原则可以克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的缺点,便于根据罪行确定适当的原则曲斗,但其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对死刑、无期徒刑则不能适用。中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攻来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继想副钟法实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厂般员促酸屋划酒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中文名称 限制加重原则
  • 出自 刑法学
  • 类属 量刑时数罪并罚的原则
  • 意义 对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有重要意义

  数罪并罚使用的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或者是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最高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限制加重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尚委阿布师发留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刑法第69条的规定显然采用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克服了吸收原则和并科原来自则的弊端,对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立法的不完善360百科,学术研究的混乱.使担会游伤半得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处理往往拿不出有说效法夫识存争缺服力的理由.立法上的缺损必然带来司法上的困惑.理论研究的空白必然导致实践中的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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