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卷十二云:【无后者,为户绝】。户绝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它是指父系血缘的断绝,即所谓"无后者为户绝",包括没有任来自何形式的"继嗣",第二个方面它是指作为国家的一个纳税单位的"户"的消失。一个有男性家长的户称为"课户";一个没有子嗣(无论亲生还是领养)的寡妇家庭则称为"女户",当她死后,她的家庭也成为绝户。
- 中文名称 户绝
- 出处 《唐律疏议》
- 含义 父系血缘的断绝
- 性质 名词术语
唐朝法律
《来自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 注1,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外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老治简加未书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360百科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儿固知更器游积此令。】
如果真是绝户,出有女儿,由女儿继承。无女儿,则分给近亲或遵遗嘱。没有近亲的,入官。遗嘱只能在没有法定继承人(亲子、继子、女儿)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家长不得用遗嘱方式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力。
宋朝法律
《宋刑统·》
老期时互块器 宋朝法律中户绝基本沿用唐律。和唐律相比,删去了易换略最盐女标宣开元令文中作为财产的周互低雨女龙指国建财末奴婢及部曲客女,加上了畜产。
《宋刑统·户婚左官套概利律·户绝资产》条:
确满绍艺逐能反 【准】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州够全陈未场烈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准】唐开成元年七月五日敕节文: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其间如有心怀观望,孝道不全,与夫合谋有所侵夺者,委所在长吏严加跟室降纠察,如有此色,不在给予之限。
臣等参详: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称径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与区除解湖帮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娘日防消措食年班准令敕处分。
详定户绝条贯(补充规定)
仁宗天圣四年七月"详定户绝条贯"又补充规定:【审商创常航没刑院言详定户绝条贯,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亲姑、姊妹、侄一分,余二分;若亡人在日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自来同居营业佃莳,至户绝人身亡及三年已上者,二分店宅、财物、庄田并给为主。如无出嫁姑、姊妹、侄,并全与同居之人。若同居未及三年及户绝之人孑然无同居者,并纳官,庄田依令文均与近亲,如无近亲,即均与从来佃莳或分种之人,承税为主。若亡人遗嘱主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从之。】
从这时候开始,归信优接类获植苗扬宗女的户绝财产继承权下降,仅为在室女份额的一半。
怀穿争气建 总结下来就是:若没有在室女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得三分之一;没有出嫁女的,三分之一给姑、侄、姐妹,其余的给同居人(一起住三年以上的舍婿、义男、随母男人;连姑侄姐妹都没有的,全给同古它助川源室居人;同居人没有的,入官,田地则分给近亲,没近亲的分给佃户。有遗嘱的遵遗嘱行事。
南宋时期,有关规定更为明确。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既无男性子嗣,也无女性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受同宗身份的限制。但遗嘱必须经族人见证、官府审批,否则无效。遗嘱的诉全简讼时效为十年。
有继嗣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命继与立继不同》载:【捡照淳熙指挥内臣僚奏请,谓案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於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於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馀一分役官。】
立继者与亲子有同样的继承权,命继者只能获得所继之人的部分遗产。
1、对于绝户有命继者,无女儿的,命继者只得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入官;
2、除了命继者,只有在室女(未出嫁的女儿)的,命继者只能得财产的四分之一,剩下的归在室女;
3、除命继者,只有在室女和归宗女的(归宗女指出嫁后的女子,不仅丈夫死了,而且公婆也都不在了,该女就重回娘家待嫁.成为归宗女),命继者只能得财产的五分之一,其余的归女儿们。
4、如果只有归宗女而没有命继者,则归宗妇女得全部财产的一半,其余入官。
5、若只有出嫁女的,三分之二归出嫁女,其余入官。
详细分配如图所示:
明朝清朝
《大明令·户令》【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大清律例·来自户律》【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律议立。】
明、360百科清关于户绝的法规一脉亲犯讲各李拿甲斗践相承,放在一起讲。明、清时程朱理学兴起,女性地位下降,寡妻没有了此提钢评宽查扬题阿迅片立嗣的权力,无子寡妻也三川目煤下候按销曲没有了独立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
夜民席否若夫亡之前没有"立嗣",夫亡后纪调程点送也无父母、祖父母、近亲尊长命继代为"立嗣",则亲女继承家产。